号: 003156406/202402-00038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2-07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2-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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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回应】纳税人2023年12月没有及时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是否影响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07 16:5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