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工作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金鹏
发布主题:祁门县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工作落实情况
发布单位: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地点:祁门县税务局负一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4年1月4日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我们重点向大家介绍今年以来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总体情况、政策重点内容和税务部门的主要落实举措。
一、今年政策落实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对今明两年即将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揽子进行明确,大部分政策直接延续至2027年底,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祁门县税务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税务局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要求,持续抓好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高质高效落实到位,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利快捷享受到“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
2023年1-11月,全县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2.09亿,惠及25905户纳税人。
二、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内容
今年以来,我国共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0余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政策由授权地方在50%税额幅度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对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并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新增7月份预缴申报享受时点。比如某企业在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在据实扣除200万元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加计扣除200万元,即企业在2023年可扣除400万元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了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
三是支持就业民生发展。对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4400元提高至24000元;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继续实施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
四是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如甲企业为小型企业,2023 年5 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20 万元。按照印花税法律政策规定,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即本案例双方均需缴纳20万元*0.0005=100元,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甲企业、乙银行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
一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自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以来,祁门县税务局第一时间成立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挂帅,减税办统筹协调,对标对表、协同作战,在抓落地、精服务、优管理、防风险上加力加劲,有力保障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二是精准推送税费政策。利用税收大数据,根据企业划定、行业认定等,不断完善标签体系,通过微信群推送、征纳互动平台、网格员包保服务等“靶向+打包”的方式,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帮助纳税人便利掌握、准确适用政策,确保做到纳税人应知尽知、愿享尽享。今年以来,通过税企直联互动平台“一对一”精准推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政策327户次。
三是抓好优惠直达快享。先后推出“税务管家服务”“全生命周期服务”等便民办税“组合拳”,精简资料、简化流程、压缩时限,用最短时间、最高效率全力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不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诉求解决机制,建设“征纳互动”运营中心,组建“祁小税”服务团队,及时响应经营主体合理诉求。今年以来,全县申报类网办率保持在99.6%以上,电子税务局提请办理的事项当日办结,一日办结率100%。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更加积极有为的措施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地见效,更好助力祁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我县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税收工作。谢谢大家!
媒体问答:
一、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 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 3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二、纳税人2024年后购置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月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 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哪些行业不符合条件?
答: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六大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
四、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延续到什么时候?
答:自2024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