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3年9月20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祁门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录
为建立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机制,为给有效预防、及时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可行性应急方案,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备用饮用水的水量、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2.1 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1.1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自2006年1月22日施行);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9.30);
(16)《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7)《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秘〔2020〕43号);
(18)《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7〕25号)。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本预案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不在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可以依照本指南对水源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由于祁门县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的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
(4)由于枯水期易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水文特征,可能会发生流域水污染事故,即对饮用水水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本预案是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祁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在《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祁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祁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市、县级预案以及其他预案相互衔接,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衔接工作。在职责方面,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上报,到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最后应急响应终止等等,各部门、各小组分工明细,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在事件分级方面,参照《祁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级。本水源地应急预案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坚持“常备不懈、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力抢险、各方协作、保障供水”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以保障供水安全为第一要务,积极做好应对中心城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质准备、预案准备、技术保障准备和思想准备,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和相应应急程序,落实中心城市供水应急责任机制。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以及国家财产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祁门县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祁门县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各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各种应急措施。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单位应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的队伍建设,祁门县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开展环境风险的技术评估,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加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相结合,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预警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各单位应做好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做好环境应急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如有需要还包括外部应急救援力量,详见图2.1-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水利局、黄山市应急管理局、黄山市城乡建设局或周边地区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图2.0-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能够快速处理处置,统一组织、协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应成立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1.1 总指挥及职责
总指挥由祁门县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二)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2)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3)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5)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 副总指挥及职责
副总指挥由祁门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3 协调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协调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分管水源地负责人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1.4 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专项工作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祁山镇人民政府、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公司和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工作组。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资金,并会同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4)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供水和临时工程项目建设。
(6)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所辖管理公路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辖内突发环境事件公路现场的抢修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饮用水的合理调度。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9)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订救护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10)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的气象预测预报。
(11)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1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求,指导协调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1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1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办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负责做好可用于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指导辖区污染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控,协调做好污染区域内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16)祁山镇人民政府:在祁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先期处置、后期处理工作;负责辖区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配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17)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保障群众居民饮用水安全。
(18)县通信相关公司(移动、电信):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19)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的电力保障;负责抢修灾害期间损坏的电力设备等。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祁门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祁门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
(2)通知生态环境分局或监测机构等部门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4)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5)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6)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应急工作组由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六个小组组成。各小组负责人由牵头部门相关领导人担任,小组人员从各部门抽调,应急工作组构成及职责见附件五。
2.3.1 应急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和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3.2 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祁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3.5 应急专家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工程、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2)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2.3.6 综合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及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水利局、黄山市应急管理局、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0.1 信息收集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祁门县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以及发生在祁门县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祁门县的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对较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
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县生态环境分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县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4)县卫健委负责由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5)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出现死亡畜禽及大面积死鱼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6)县生态环境分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水源地藻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异常等水文信息及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7)县气象局负责风向、风速、降水量等气象信息及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8)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0.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协调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信息报告的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1.1.1 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取水中断2小时以下的。
3.1.1.2 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20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取水中断超过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1.1.3 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取水中断超过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3.1.1.4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布预警时同时采取相对应的应急行动,预警及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5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连接水体部分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无升高趋势。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有轻微异常,即部分区域水体出现颜色异常或异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部分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少量死鱼。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点源、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能会超标的;
(2)通过监测发现,在保护区范围外连接水体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无升高趋势。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有轻微异常,部分区域水体出现轻微的异常颜色或轻微气味。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点源、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能会超标的;
(2)通过监测发现,在保护区范围外连接水体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无升高趋势。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有轻微异常,小部分区域水体出现轻微的异常颜色或轻微气味。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部门。
预警发布内容: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预警级别调整: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的发展动态和采取措施处理后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经核实后,由县政府发布预警;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信息经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较大(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由省政府发布。
3.1.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应当加强信息跟踪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建议。确定不可能发生供水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3.2.1 信息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亦可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
祁门县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和形式、报告时间、报告人、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
祁门县政府及接报责任单位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材料或电话记录内容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部门、单位应急责任人报告程序应按照以下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祁门县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祁门县人民政府报告。
(3)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祁门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上报黄山市人民政府。
3.2.2 信息通报程序
在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并核实后,接报有关应向祁门县政府和相关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主要包括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祁门县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涉及部门对事发地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2.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①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地点、发生时间、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②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③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④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续报
①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
②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③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即总结报告,包括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5)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应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2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
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或动物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或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8)技术规范。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3.5.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通过对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潜在风险源进行分析,在发生环境事件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切断污染源:
(1)非正常排放:人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道路交通运输: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流通源环境污染事件,可迅速在道路两边开挖导流渠或设置围堰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质;
(3)农村生活污染源:由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首先应及时开挖导流渠将污水引至合适的处理场所,同时利用格栅等设施将污水中的垃圾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理。
(4)农业种植污染源:由农村的农业种植活动中施撒化肥、喷洒农药等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首先应及时开挖导流渠将污水引至合适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农业种植活动的管控,宣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强调饮水源的重要性,减少农业种植活动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明确不同事件情景下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等具体要求。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3.6.1 先期处置
日常管理机构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④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6.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6.3 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3.6.3.1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厂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保障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综合组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源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隔离、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把握全区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5)应急物资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各乡镇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污染事件(农药、化肥等):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由专人对农药(化肥)污染水域进行导流,开挖沟渠将污水引至合理的处理场所,同时可在水域中种植适量植物对残留的农药进行吸附。
(3)大面积死鱼污染事件:由专人对死亡的鱼群进行打捞并运送至合适处理场所,并通过边灌边排的方式进行换水,稀释污染物浓度。
(4)交通事故污染事件:由专人对因交通事故而进入到水体中的污染物质进行打捞,比如运输车辆的部件,泄露的汽油以及农药或化肥等运输物品。
(5)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6)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7-1所示。
推荐技术 |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6.4 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
3.6.5 供水安全保障
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水厂供水安全,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供水管道未收到污染的情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立即通知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迅速采取措施,指挥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应急监测或事态研判过程中,发现或判定污染物已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的方案中要求停止取水,或原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制水厂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实行分时段、分片区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及启用应急设施。主要包括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预警级别,污染物的类型,污染范围和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此外,还应关注网上各种信息报道,防止谣言的传播。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3.9.0.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9.0.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1)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2)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县政府牵头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水源地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2)遗漏的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3)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4)被污染的土壤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5)水藻爆发污染,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6)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危化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应配祁门县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黄山市政府、安徽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
(1)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定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提高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水平。
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评估结束后,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1)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组织本预案专家组成员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已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区域进行恢复和监管的方案与建议,并及时进行水质修复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协调办公室备案,协调办公室汇总后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讯录。协调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专用通信录的动态更新工作。当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各级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并按照应急通信保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和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人员和应急机动通信装备,在应急指挥部要求的时限内到达事发现场,迅速建立重要通信联络,紧急需要时,利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作好支撑和部分替代。
祁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应常备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现场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等。应急救援队伍应经过专业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同时还要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进行培训和演练。
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祁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应急队伍建立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县政府应与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管理,应急物资采购、储存、更新等经费由县政府负责出资。
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工作,用于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突发事件处理支出。
(1)运输保障: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2)治安保障:县公安局、水厂所在街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与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医疗保障: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全面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包括医疗机构数量、分布情况、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及紧急情况下供应单位及供应渠道,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4)技术保障: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2)饮用水源保护区:指经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风险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4)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预警: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堤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轻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8)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9)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0)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1)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2)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结合应急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过程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4 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祁门县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4)拒不执行本应急预案,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