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爱家超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祁门县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吴志刚 | 祁市监处罚〔2023〕8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 祁门县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其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05元; 3.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合计500.05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0005 | 2023-10-13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