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祁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2023年7月17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祁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快建设景美民富、政通人和的“世界红茶之都,美丽康养祁门”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农水、资规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国投集团、县高铁办、县高速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人保财险、国元保险祁门县支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和相关舆情监管监控及引导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灾区粮食保障供应;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指导行业监管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尾矿坝(库)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重点企业调整作业时间,避峰用电;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控,协调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等涉及防汛抗旱各类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乡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等)的人员、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和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参与指导灾情引发各类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资金调配,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区的排涝、供水和城建系统防洪、排涝、供水、供气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护岸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落实综合防治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和景区(含体育类项目)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竹木等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和林场抗旱保苗。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室外广告牌、户外建(构)筑物等行业区域内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制作;及时发布县防指公告,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公告和各地防汛抗旱工作动态。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洪和排涝工作。
县国投集团:负责做好自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度汛。
县高铁办、县高速办:负责监督管理祁门段工程建设安全度汛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水库水电站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落实防汛抗旱电力指标。
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信息畅通和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根据县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信息。
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国元保险祁门县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和抗旱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6)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
2.3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防指重点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指挥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3.2 预报预警组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3.3 防洪调度组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市防指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乡(镇)防洪调度。
2.3.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3.5 指导检查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派出组织开展检查、检查情况汇总、督促整改、调查核实等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人员;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5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专家组
2.6.1 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充实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县包乡(镇)、乡包村、村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逐级包保工作机制。落实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风险点、低洼易涝区、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景点、农家乐)、小型水库、尾矿库、学校、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对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县、乡(镇)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修订完善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基层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修订完善县中心城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
3.2.4 县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水库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重点防护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县防指统一调度县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县防指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队伍准备
3.5.1 县防指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度全县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 建立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县、乡、村(社区)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应急救援队,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社区)不少于15人。
3.5.5 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6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县防指负责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县防指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县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县防指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县防指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县防指,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农田涝渍预警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城区内涝预警发布。
4.2.2 县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转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县防指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护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区域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7 县、乡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养老院、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8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通报天气实况,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点塘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点塘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涉水景区(含体育类项目)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配合协助各乡(镇)对非涉水景区(点)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水景区,配合协助各乡(镇)关闭非涉水景区(点),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 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河流和重点塘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乡(镇)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流、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督促指导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3)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涉水景区(含体育类项目)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配合协助各乡(镇)对非涉水景区(点)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水景区,配合协助各乡(镇)关闭非涉水景区(点),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督促指导做好农业设施加固。
(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建筑工地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室外广告牌、户外建(构)筑物等行业区域内的防台风工作。
(7)各乡(镇)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研判,抓住有利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农业抗旱、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县城供水保障工作。
(5)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6)各乡(镇)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阊江、率水、秋浦河发生特大洪水。
(2)县中心城区(阊江平政桥)洪水位已达119m时,且上游仍在持续强降雨,经过分析平政桥水位有可能达到或超过119.5m(50年一遇超标准洪水)时;
(3)小(一)型水库出现有垮坝的可能;
(4)12小时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上特大暴雨,并连降特大暴雨,洪水过程对局部区域造成重大影响;
(5)在预防干旱措施的基础上,县中心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全县1/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省防指在长江以南地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防指对区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关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县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县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县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县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统一安排县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委或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委或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23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阊江、率水、秋浦河发生大洪水。
(2)县中心城区(阊江平政桥)洪水位已达118m,且上游持续强降雨,经过分析平政桥水位有可能达到119m(20年一遇)时;
(3)小(二)型水库出现有垮坝可能或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12小时降雨量达到170毫米及以上(大暴雨到特大暴雨),连降大暴雨,洪水过程有可能对局部区域造成严重影响;
(5)在预防干旱措施的基础上,县中心城区发生城市严重干旱,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阊江流域1/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秋浦河流域安凌镇或新安江率水流域凫峰镇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7)省防指在长江以南地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防指对区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8)当县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暴雨红色预警,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县防指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3 三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1)阊江、率水、秋浦河发生较大洪水。
(2)县中心城区(阊江平政桥)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16.4m时,且上游持续强降雨,经分析平政桥水位有可能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118m(10年一遇)时;
(3)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12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及以上(暴雨到大暴雨),并且连降大到暴雨,洪水过程有可能对流域造成较大影响;
(5)在预防干旱措施的基础上,县中心城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阊江流域1/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秋浦河流域安凌镇或新安江率水流域凫峰镇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7)省防指在长江以南地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防指对区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8)当县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暴雨橙色预警,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时;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
5.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队伍加强备勤。县人民武装部做好协调驻军调派准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副总指挥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17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四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1)阊江、率水、秋浦河发生一般洪水。
(2)县中心城区(阊江平政桥)水位达到116m时,且上游及县城持续强降雨,分析平政桥水位有可能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116.4m(5年一遇)时;
(3)12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及以上(大雨到暴雨),并且连续强降雨,洪水过程有可能对局部区域造成一定影响;
(4)小(二)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5)在预防干旱措施的基础上,县中心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阊江流域2/3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或秋浦河流域安凌镇或新安江率水流域凫峰镇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7)省防指在长江以南地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防指对区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决定。
5.4.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
(4)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县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河流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前,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逻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驻军、民兵参加重要险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相关乡(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县防指。
(5)洪水灾害发生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区内涝。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单位和祁山镇(社区)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区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交通、沿河低洼小区、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县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县交通运输、公安、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区生命线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区正常运行。
(2) 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气象等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 闸坝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闸坝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闸坝垮塌、水库(水电站)的应急处理,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技术支撑。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县人民政府和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收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乡(镇)防汛抗旱部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部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备、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 水库、闸坝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已经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5.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备、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 应急终止
5.9.1 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 当阊江平政桥水位落至各响应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部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通信保障
6.2.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 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险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运输保障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4 供电保障
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涉及防汛抗旱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县乡(镇)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附则
8.1 名称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际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程度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县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