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祁政办秘〔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祁门县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已经2023年5月22日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祁门县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对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内容如下:
一、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
包括简易附属用房、阁楼、固定家具、卫浴设施、厨房设施、电器迁移、院落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门楼补偿标准;房前屋后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住宅室内装饰补偿
依据装潢等级和装潢内容确定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市场基准价及建安重置价格
依据被征迁房屋结构类型、装修及设备标准确定房屋市场基准价及建安重置价格。(见附件3)
四、临时过渡和搬迁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按12个月计,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按重置价搬迁至安置区的,超过12个月标准为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标准10元/平方米,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过渡和搬迁面积按证载或被认定的面积为准。
实际用于经营性用房,证照齐全,另增加200元/平方米(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五、奖励措施
1.按期签约奖励:积极配合完成房屋测量、附属物登记等各项前期工作后、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居住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30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2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4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逾期没有奖励。
2.按期腾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协议后30天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居住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协议后45天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居住主房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逾期没有奖励。
3.选择性奖励:选择货币方式补偿,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居住主房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集中到安置区建房(指居住房屋)的每户奖励2万元。
六、征收程序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参照《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祁政办〔2019〕9号)执行。
本补偿标准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颁布新的征地拆迁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