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306-00002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函,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6-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对政协祁门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09:50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叶夏雨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扼制恶意打假、切实保护地方企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2623日,我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即您在提案中所称的投诉),投诉人农某称其在抖音商城祁门县雪迹原生态农产品经营部的小店购买桂花红茶,发现该产品并非食用农产品而是调味茶等情况,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经查,202117日,祁门县择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择春合作社)受祁门县雪迹原生态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雪迹经营部)委托加工桂花红茶,并印制桂花红茶的产品标签,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DB34/T1086(该标准为祁门红茶标准)。之后,雪迹经营部经营者前往择春合作社在黄山阳湖的门店取货后邮寄至投诉人。

因择春合作社生产的桂花红茶是将祁门红茶与桂花鲜花混合加工后制成,属于调味茶非祁门红茶。其在桂花红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祁门红茶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择春合作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品种明细仅有红茶无调味茶,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对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等原则依法择春合作社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从轻处罚等决定;同时考虑到经营者的身份以及相关具体情节,依法对雪迹经营部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非您提案所说的“也做出罚款的处理意见”),并还对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教育。

2022年至今,我局接茶叶类投诉举报87件,转立案28件,立案中除其他情形外,行政处罚6件,不予处罚6件。一直以来我局一方面通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另一方面贯彻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均衡统一。

一是大力加强食品法律宣传培训。我局一贯重视食品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2022年度我局已开展面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等主体各种大型茶叶类食品法律培训5次。其中有专门召开的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推进会,以及针对食品标签易发问题,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主题培训等。   

二是严格实施不予处罚清单。我局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合理容错。严格执行省市局下发的相关不予处罚清单,对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等原则,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惩教结合。我局在执法办案中既不是一罚了之,也不是一免了之,而是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实现行政目标的同时,注重加深相对人对法律的理解,引导其把被动的改正行为转化为自觉的守法行动,以此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

四是妥善处置恶意打假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电商平台迅猛发展,但随着消费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激增,对我县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对这种现象造成的危害,市场监管部门也是和您一样的感同身受。如我局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线索不予受理的,他们将交替使用向纪委检举、“诉转访”等方式,以行政不作为、渎职等名义恶意投诉行政执法人员;甚至在执法部门受理后,仅是其自认为处罚结果较轻或不予处罚,未达到目的时仍会提起复议和诉讼,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对此,我局将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对有证据证明恶意打假涉嫌犯罪的,按照行刑对接机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我局将坚持法治原则,兼顾情理,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又帮助我县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打造法治化基础上的县域营商环境。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9-4512931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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