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黄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财库〔2023〕129号)精神,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能力和水平,充分体现采购文件公平性,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积极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开展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文件编制前期工作。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确定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等后续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在采购文件发布前,采购人应当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组织审查采购文件,可以结合实际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三、采购人针对采购文件内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的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零部件、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或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七)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违规要求供应商于投标前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设立“三库”,定向采购或指定购买、增加税费门槛、指定特殊标准;
(九)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十)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十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营商环境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积极做好贯彻落实,按照一标一审,组织开展好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结果(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在申报采购计划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监管部门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依法进行监管。对采购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法违规编制采购文件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并纳入信用管理,对拒不整改的上报有关部门。
六、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祁门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