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310-00141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企业,公告,DOC,中年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0-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材料 保留清单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林业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31 09:43 信息来源:祁门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
开具单位 设定的法律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款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2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有关单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41号)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3 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许可证办理 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4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 说明材料: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 有关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5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临时使用林地审核 申请人提供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款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6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