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祁政〔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4〕64号)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
1.禁渔区:祁门县阊江泗州湾漫水桥至林化厂大桥段水域、金东河祥源茶厂漫水桥至阊江入口段水域、祁山镇和平村旸坑河将军桥至河口段水域、新安江水系祁门县境内所有河流(包括所有支流)为禁渔区,禁渔区内全年全面禁渔(含垂钓)。
2.禁渔期:祁门县阊江水系所有河流(包括所有支流,不含全年禁渔水域)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祁门县秋蒲河及其支流水域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全面禁渔(含垂钓)。
3.水生生物保护区: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阊江主河祁山镇双河口至芦溪乡倒湖奥西电站大坝段河流、大北水历口镇环砂两河口至芦溪乡倒湖与阊江主河接壤段河流)及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及垂钓。
二、执法监督
1.在禁渔区、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渔业捕捞;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及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渔区、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自觉拆除河道内所有捕捞网具、钓台,一经发现未拆除的捕捞网具和钓台将依法强制清除。
3.禁渔期内,倡导文明用餐,自觉拒食小河鱼,共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
4.本通告发布后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5.举报电话:110、18955901956。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