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条,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县政府、社会投资项目显著增加。但伴随着项目开工落地,项目宗地下砂石资源未得到规范的开发和合理利用,造成国有资源流失,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恶化。为规范整合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范国有资源流失并满足我县现有经济社会条件下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
《办法》共分为10条,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是为规范砂石资源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等隐患,明确了除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三、出台办法的意义
(一)明确了管理主体及范围。在本《办法》明确了三部分的砂石资源纳入管理。
(二)明确了各单位职责。本《办法》明确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砂石资源出让前的监管职责;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砂石资源生产经营过程加强监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祁政办〔2022〕49号文同时废止),设定为长期有效。本办法由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落实措施
落实措施为将原来的由国有独资企业为责任主体修改由县政府或其明确的相关单位为实施主体。从根本上杜绝资源流失等隐患。
对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砂石资源或者加工经营的,由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构: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董玮(地质矿产管理股);
政策咨询电话:0559-45184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