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212-00144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民,通知 发文日期: 2022-12-06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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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税务局:解读《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

作者:祁门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12-07 14:50 信息来源:祁门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祁门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 〉的通知》 (厅 〔2021 〕 17号),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第一、二、三条

(四)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第7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降低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参考周边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对四等地区适当调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祁门县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送审稿),在2022年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

四、工作目标

适度降低四等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切实降低实体企业经济成本。

五、主要任务

将祁门县范围内四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4元/m2调整为3元/m2, 自2023年1月 1日 (税款所属期)起实施;明确祁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塔坊镇、新安镇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税政股咨询,咨询电话0559-452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