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301-00050 信息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历祖茶行)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15:04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名称
祁门县历祖茶行 个体工商户 汪东霞 祁市监处罚〔2022〕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 祁门县历祖茶行,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和销售虚假标注厂名、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销售未按要求进行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 一、警告;
二、罚款25000元(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对销售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的农产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2.500000 0.000000 2022-12-29 2023-12-29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祁门县历祖茶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和虚假宣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