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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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订单位 |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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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1年11月6日—202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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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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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
一、起草拟订过程中,沟通会商意见: 1.对“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修改为“并依法依纪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修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内容。 3.调整,将“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4.建议本办法执行日期。 二、2021年12月2日,对《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均已采纳 |
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草拟订过程中,沟通会商意见: 1.修改“第一章 总则”关于目的、支持范围等内容。 2.规范统一表述“奖励和资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修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被认定为高质量发明专利的给予0.3万元奖励”,表述为被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 4.公平竞争审查,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表述,删去“本县”。 |
均已采纳 |
3 |
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总召集人) |
起草拟订过程中,沟通会商意见: 1.调整“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当年给予0.5万元资助”,修改给予1万元。 2.删去“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0.06万元”。 3.调整,将“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修改分别为2万元、4万元、6万元。 4.删去“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0.3万元。” 5.调整,将“对引进符合本县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4万元奖励。”修改为“对引进符合本县产业政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 6.调整,将“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修改分别为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7.删去“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集体商标),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因政策重复) |
均已采纳 |
4 |
县司法局 |
2021年12月6日,对《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此《管理办法》系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需按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履行并提交合法性审查,具体程序及所需材料可与县司法局合法必审查股联系。 |
采纳,落实该程序要求。此处未提及修改意见建议。 |
5 |
县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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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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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外事办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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