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财政局:解读《祁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断规范和深入,2013年出台的《祁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祁门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自2021年4月1起,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施行后,我县亟待出台一个指导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10章60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确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明确了县政府、县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共6个章节41条。资产配置主要规范了资产的配置原则和配置方式。资产使用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明确了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规范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程序。资产处置明确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对审批权限和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作出了具体规定。预算管理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及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设置资产台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的各种情形。资产报告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第八章至十章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章11条。监督检查中包含了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规定。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配置、使用和处置中的1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附则规定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货币形式资产按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将2013年4月7日县政府颁布的《祁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废止。
五、主要名词解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国有资产以及损失核销等。
六、解读人咨询电话
如有对《管理暂行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祁门县财政局国资股,咨询电话:0559-4512065(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