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相关工作的通知》(黄政秘〔2022〕37号)要求,自2022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县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该决定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其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要求: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受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祁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祁门县司法局,地址:祁门县祁山花苑B区118号,联系电话:0559—4512908。
二、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在2022年11月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受理机关处理完结;2022年11月1日以后原则上不得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申请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各单位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的工作应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完成,并将修改后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及相关信息报县司法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并正式实施后,如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告知。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