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医疗保障局:解读《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防范和化解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参保缴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个人参保缴费义务,无法获得财政补助及享受医保待遇。
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明确:“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我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8月26日印发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市医保局《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2〕71号)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祁门县医保局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市、县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2022年10月10日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筹资标准。根据市医保局通知文件规定,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其中政府各级财政补助每人610元,约占居民医保年筹资额的三分之二,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350元执行。
二是明确资助范围。为减轻困难群众缴费负担,继续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10元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80元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175元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明确缴费期限。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考虑到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按照国家要求,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参保群众,可持居住证参加常住地城乡居民医保。
四是明确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报销限额不低于200元。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五是明确配套措施。包括加快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不断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水平等。切实加强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依托基层组织及人员,稳妥有序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四、政策创新点
一是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对符合规定的中断职工医保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是合理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全市统一明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为200元,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对符合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50%报销。
三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当年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天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祁门县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联 系 人:吴宏毅
联系方式:0559-450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