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210-00061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DOC 发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机构: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政办〔2022〕3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祁门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10 09:08 信息来源: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祁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9月14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祁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祁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审计局、县国资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银保监组、县供电公司等。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

3.县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4.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驻祁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5.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县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指导协调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指导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7.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县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项目。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县应急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9.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县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1.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供水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负责燃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前处置工作。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7.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19.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体育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0.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3.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4.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5.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为主题的科普宣传。

26.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7.县武警中队:根据县级党委政府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2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9.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按县政府命令指示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30.县银保监组:指导开展全省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县直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县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阊源供水)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县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1人以上(含1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乡镇政府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 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800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b.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视情下拨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8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县级财政部门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15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9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减灾委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县减灾委报送综合情况。

(4)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应急局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市政府支持。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灾区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县应急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强督导。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县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

县应急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县应急局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农水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改委确保粮食供应。

县应急局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县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会商县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县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县级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建立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1.3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3.3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乡镇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网格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要根据本预案任务制定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自行废止。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