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祁政办〔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8月6日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秘〔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指由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要子企业指由企业出资设立,并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控股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国资委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及担保;
(四)企业上市;
(五)企业重组改制;
(六)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年度利润分配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决定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须报县国资委告知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并履行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后,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县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核准、决定方式办理:
(一)1500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企业总资产额8%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及以上、15%以下的投资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3000万元及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5%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条 企业需要报县国资委核准或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县国资委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县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须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包括融资形式、成本控制、期限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须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核准;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3亿元及以上的,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企业,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县政府决定。经批准同意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民营企业及非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须县国资委备案、核准及审核报县政府决定的担保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
(四)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类金融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子企业重组的,报县国资委核准。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子企业改制的,报县国资委核准。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及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转让是指企业3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行为,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1000万元及以上重大资产转让事项,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企业产权转让报县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资产和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标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房屋及重大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须每年开展内部审计,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委协助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含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应事先与县国资委沟通。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将结果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负责人分工;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三)企业薪酬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
(四)企业用工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聘用;
(六)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单项或批次购置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
(九)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县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县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或审核上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记录在案并告知,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
附件:
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
1.祁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黄山祁红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4.祁门县阊鑫砂石有限公司
5.祁门县阊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6.安徽省祁门红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祁门县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