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209-00112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9-22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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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回应】我公司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09-22 11:1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阅读次数:

答:没有变化。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没有调整。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