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112-00035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12-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政府市长孙勇解读】《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

作者:祁门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06 15:58 信息来源:祁门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市政府市长孙勇就《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进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修订背景?
市政府市长孙勇:《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3年2月25日印发后施行,2017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为保持与《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的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修订依据?
市政府市长孙勇: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进行了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载体,《规定》中的程序性规定需与《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2、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工作要求,需将《规定》中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不相符的内容加以修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核程序、审核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需将《规定》与之不相符的内容加以修改。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修订过程?
市政府市长孙勇:形成修订草案后,修订责任单位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与此同时,还书面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汇总梳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于5月20日召开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修订草案, 6月4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20〕11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2月25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问:请问《规定》修订主要内容是什么?
市政府市长孙勇:《规定》原为5章30条,修订后为5章31条。根据上位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制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并作出相对应的一系列规范。
一是应当提前评估实施效果和影响。《规定》新增第十二条要求起草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始就应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二是保障公众参与和知情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亦也相关规定。修订后的第十三条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同时,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
三是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核职责。根据上位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核职责加以明确,《规定》新增第二十三条规定合法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审查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是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责任和内容。《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中要求,起草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审议时提出公众列席相关会议的意见,应将政策解读稿一并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起草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还应及时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