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立项
各部门认为需要由县政府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县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同时抄送县司法局。报送政府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县司法局应对报请政府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出县政府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一)履行法定程序。责任单位起草或修订县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广泛征求意见。责任单位对起草或修订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考察和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还要充分听取企业、特定群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
(三)进行风险评估。起草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涉及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充分协商协调。起草过程中,针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争议问题,起草单位应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审议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责任单位自身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三、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县司法局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报送的和发行审查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形成目录:
1.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2.立项材料;
3.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4.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5.政策解读稿;
6.起草、修订依据对照表;
7.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8.以各种形式征求的书面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9.专家论证或听证会意见、结论;
10.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
11.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等);
12.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13.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审查时间自起草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公布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经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与政策解读稿一并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制定机关应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定机关应及时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
起草单位要配合县司法局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附件:《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