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209-00122 信息分类: 改革任务落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1-21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19
生效日期: 2021-01-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政〔2021〕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压减行政许可】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作者:祁门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9-19 10:51 信息来源:祁门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黄政〔20211),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安徽省对应取消19项行政许可事项,黄山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对应取消3项许可事项(县级2项,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安徽省承接落实4项,黄山市承接落实1项,我县无承接落实的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即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有关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落实和衔接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委编办。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1121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我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享,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多部门联合检查等监管方式,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1.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2.对应《县级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县公安局第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2

乡村兽医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负责从业的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备案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非备案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更变其备案信息。

2.20201231日前取得的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4.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未将该事项列入《县级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该事项取消许可后,相应改为备案(其他权力)。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1.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2.对应《县级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县卫生健康委第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消后,此项行政许可改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0122祁政〔2021〕3号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