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祁政办〔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为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对《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2013版)进行了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健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以国家投资为主、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补偿成本”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管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1000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行使管理权;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行业指导
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供水单位)行使管理权;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行业指导。
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有、户用、户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理。
第六条 管护方式
管护方式有公司运作、村集体运作、出让经营权、租赁承包等。供水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管护方式均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均应成立用水户协会,对供水工程管理实施协调与监管。
第七条 管护内容
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日常维修,水处理与水质定期监测。
水价的确定与水费的使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确定应组织受益主体代表召开水价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水厂水价,同时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
水费使用主要范围为:运行费用、设施维修费用、耗材采购费用、管护人员工资等。水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在公开栏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管护人员报酬
管护人员报酬由管理(供水)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三章 工程管护职责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用水户负责对本辖区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入户工程的管理,保证入户水表、表箱等设施完好;积极履行饮用水义务并按时缴足水费;积极协助供水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村、组(供水单位)负责对本辖区供水工程制定运行管护办法和安全运行规章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及报酬;签订工程供用水及管护协议;负责对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管理,确保按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负责对重大自然灾害工程修复,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定(修订)供水工程应急处置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监督管理,监督供水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负责调解和处理因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有效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牵头组织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核上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对重大自然灾害修复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组织验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估 ,负责对重大自然灾害项目的修复资金落实,方案审批和验收,负责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及供水单位管理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县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户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置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供水人口在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
县林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林木和植被实行有效监督管理。负责对水源点范围内森林植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出厂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水源保护区。乡镇及以下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葬坟、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葬坟、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葬坟、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过滤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葬坟、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专项经费。
运行管护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农村总人口和相应标准确定,按照每人每年补贴3-5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毁的,上级财政应当予以(扶持)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工程管护(修复)资金申报条件、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和修复补助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水单位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管护办法。(有管理制度、管护人员、当年水费收交台账和水费支出账目)
(三)当年水费收缴率达90%以上。
(四)年度内因重大自然灾害工程修复直接费用突破5000元以上,且管理单位落实了40%的自筹资金。
(五)以经营为主的集镇(乡)规模水厂年度运行经济效益达到设计能力80%的,且设备折旧费、大修理费按规定提取并存入供水单位账户的。
(六)重大自然灾害工程修复方案事先已经县农业农村水利、财政审查审批的。
(七)当年供水单位无发生水污染安全事故,无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案件,全年没有发生无故停水4次以上、日停水达24小时以上事故,供水辖区内没有发生用水户联名投诉和用水户集体上访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由管理(供水)单位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配合对当年工程管护进行绩效评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研复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集中拨付到乡镇财政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毁,其修复补助资金申报程序:由管理(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乡镇复核申报,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资金数额进行拨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条款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7日发布的《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