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103-0018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祁门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告,DOC,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5
发文字号: 祁政〔2021〕11号 性: 失效
标  题: 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4511162

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祁政〔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县河流实施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

1.禁渔区:祁门县阊江泗州湾至林化厂桥段水域、金东河祥源茶厂桥至阊江入口段水域、祁山镇和平村旸坑河将军桥至河口段水域、新安江水系祁门县境内所有河流(包括所有支流)为禁渔区,禁渔区内全年全面禁渔(含游钓)。

2.禁渔期:祁门县阊江水系所有河流(包括所有支流,不含全年禁渔水域)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祁门县秋蒲河及其支流水域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全面禁渔(含游钓)。

3.保护区: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阊江主河祁山镇双河口至芦溪乡倒湖奥西电站大坝段河流、大北水历口镇环砂两河口至芦溪乡倒湖与阊江主河接壤段河流)及黄山市大鲵自然生态保护区(新安江水系祁门县域内河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及垂钓。

二、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农业、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违规渔具渔法捕捞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渔要求

1.在上述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渔业捕捞;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及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自觉拆除河道内的所有捕捞网具、钓台,一经发现未拆除的捕捞网具和钓台将依法强制清除。

3.在禁渔期结束后的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捕捞许可,遵守当地乡规民约,服从护渔人员的管理。

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渔秩序的维护,对违反禁渔规定不听劝阻者,将由县农业、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5.举报电话:110。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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