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祁政〔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县河流实施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
1.禁渔区:祁门县阊江泗州湾至林化厂桥段水域、金东河祥源茶厂桥至阊江入口段水域、祁山镇和平村旸坑河将军桥至河口段水域、新安江水系祁门县境内所有河流(包括所有支流)为禁渔区,禁渔区内全年全面禁渔(含游钓)。
2.禁渔期:祁门县阊江水系所有河流(包括所有支流,不含全年禁渔水域)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祁门县秋蒲河及其支流水域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全面禁渔(含游钓)。
3.保护区: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阊江主河祁山镇双河口至芦溪乡倒湖奥西电站大坝段河流、大北水历口镇环砂两河口至芦溪乡倒湖与阊江主河接壤段河流)及黄山市大鲵自然生态保护区(新安江水系祁门县域内河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及垂钓。
二、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农业、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违规渔具渔法捕捞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渔要求
1.在上述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渔业捕捞;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及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自觉拆除河道内的所有捕捞网具、钓台,一经发现未拆除的捕捞网具和钓台将依法强制清除。
3.在禁渔期结束后的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捕捞许可,遵守当地乡规民约,服从护渔人员的管理。
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渔秩序的维护,对违反禁渔规定不听劝阻者,将由县农业、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5.举报电话:110。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