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皖政务办秘〔202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认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做法,吸收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为提升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办理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制定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需要补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需要补正的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或有歧义,未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3.未明确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由受理机关自主确定,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告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补正结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行政机关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二、判断是否属于不予处理或不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对内容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内容进一步确定是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以及如何处理该申请。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明确判断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的,如党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二)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如查询国家档案信息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权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请申请人按照其规定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3.属于行政查询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
(四)不予处理情形。
1.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2.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明确是否属于客观上无法提供
(一)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
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二)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三)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区分提供。
(四)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申请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并经进一步联系申请内容仍无法确定,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研判是否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对持有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一)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直接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不予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制作规范化答复文书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并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
1.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外,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条文为依据,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引用时注意区分“条”“款”“项”,可以不引用条文具体内容。
2.制作要素完备的答复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可识别的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3.合理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数据发送给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一、程序处理文书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3. 延期答复告知书
4.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5.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6.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
7. 征求共同制作行政机关意见函(给共同制作机关)
8. 征求共同制作机关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二、实体处理文书
(一)予以公开
1.予以公开答复书(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2.予以公开答复书(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4.作区分处理,提供部分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
1.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2.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3.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4.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5.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7.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三)无法提供
1.无法提供答复书(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2.无法提供答复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
3.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或汇总分析的)
4.无法提供答复书(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四)不予处理或不予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明确为非政府信息的)
2.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3. 不予处理答复书(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4.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5.不予处理答复书(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6.不予处理答复书(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
一、程序处理文书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一式两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你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您(你单位)提交的材料有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期,本机关将依法告知。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补正下列内容: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 (作出指导和释明) 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委托证明材料等);
□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缺少XX 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重新提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请您(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3. 延期答复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对您的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依告〔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第三方):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附后),不同意公开的,请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
(行政机关名称):
我(我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你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我(我单位)
□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同意作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指明不予公开部分,并书面说明原因)。
□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书面说明不同意公开的原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传真: 。
复函人: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依告〔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6.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
依告〔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告知书
(第三方):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不同意公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的政府信息。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公开该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公开该信息。现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您:……。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7. 征求共同制作行政机关意见函(给共同制作机关)
〔20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
(共同制作的机关):
20XX年XX月XX日,本机关收到XX(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的规定,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特此致函,请予支持。
联系人:……,电话:……,传真:……。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8. 征求共同制作机关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依告〔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征求共同制作机关意见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由于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需书面征求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二、实体处理
(一)予以公开
1.予以公开答复书(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在……公开,请……(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2. 予以公开答复书(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复印件)附后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3. 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告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于近期内主动公开,您可通过(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获取。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作区分处理,提供部分政府信息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现将经过区分处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提供给您;删去(或遮盖)部分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二)不予公开(不同意提供)
1.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2.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XXXX》(法律、行政法规)XX条规定:“……”(禁止公开XX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3.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作出相关说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对您(你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附后提供有关信息(复印件)。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现附后提供有关信息(复印件)。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现将作区分处理后可以公开的信息(复印件)附后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5.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6.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7.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告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三)无法提供
1.无法提供答复书(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检索查询,没有您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外网查询,档案查询系统查询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您(你单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2.无法提供答复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你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说明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或者说明本机关无相关职责)。(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以及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3.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或汇总、分析的)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无法提供答复书(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于于 年 月 日通知您(你单位)补正,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四)不予处理或不予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明确为非政府信息的)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是政府信息(如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特此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2.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3.不予处理答复书(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 □信访 □投诉 □举报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通过□信访□相应渠道提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的规定,您(你单位)可以通过 XX途径 获取。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5.不予处理答复书(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XX资料,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X》(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获取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6.不予处理答复书(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
依复〔20 〕第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权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请您按照其规定获取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