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凭证需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方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等内容。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严格查验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条件的食品,拒绝收货。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一般工序
1.人员控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流程、技能要求和安全知识。
2.设备控制。按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检修。定期清理、消毒机械设备,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环境条件控制。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控制生产现场,确保生产现场的环境满足要求。
4.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关键工序
1.关键工序工艺过程控制。生产车间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控制。车间主任负责检查、指导和纠正规范操作。对关键工序要严格把关,并做好关键工序控制记录,实施质量控制。
2.操作人员的控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工艺文件要求操作,对工艺参数和其他影响因素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出现异常及时反映、处理。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和保存进、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公司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出厂检验项目能够熟练操作。
三、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应依法检验合格并留有记录,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三、生产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进入车间必须换工作服、洗手、消毒。不得在食品生产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二、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接受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一、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成立应急组织,质量负责人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食品生产者事故处查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调查;对确认被污染的产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立即予以召回并销毁。
五、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