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政府委托,现就祁门县2024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的说明如下: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构建了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第十条规定,省对市、县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县政府举债不得突破省批准的限额,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政府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提请批准2024年我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2024年7月4日祁门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393881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37134万元、专项债务限额256747万元)。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分三次下达我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截至目前,我县政府债务限额410042万元(一般债务限额148361万元、专项债务限额261681万元)。具体下达情况如下:
(一)2024年9月10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4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皖财债〔2024〕887号),下达我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0197万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8797万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00万元。
(二)2024年10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收回和下达地方政府债务结存限额的通知》(皖财债〔2024〕1056号),下达我县地方政府债务结存限额用于置换隐性债务3217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908万元,专项债务限额309万元。收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782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478万元,专项债务限额304万元。
(三)2024年12月9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通知》(皖财债〔2024〕1255号),下达我县专项债务限额用于置换隐性债务3529万元。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管好用好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又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新增债务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严格将债务余额控制在限额以内。
二是依规用好新增债券资金。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管理,严格债券资金使用,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督促项目单位加快专项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推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三是严守政府债务风险底线。依托全口径监测平台系统,对纳入平台管理的所有单位进行监测,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等行为,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堵后门”与“开前门”相结合,明确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功能,统筹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以上2024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