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湘溪岭水库湖泊保护
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报批稿)
安徽荣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批 准 |
裴娟娟 |
核 定 |
杨胜军 |
审 查 |
高 攀 |
项目负责人 |
吴然然 |
校 核 |
周 军 |
编 写 |
吴然然 刘一飞 丁 丽 |
前 言
河湖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水资源的载体、洪水的通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岸线作为河湖两侧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维护河湖健康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功能属性,又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属性。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与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河湖行洪能力、维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及河湖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4年2月,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河湖管理实际情况,科学编制相关规划。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11月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强化河湖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2019年3月,水利部办公厅以“办河湖函〔2019〕394号文”印发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各地抓紧时间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2019年4月安徽省水利厅以“皖水河湖函〔2019〕424号文”印发了《关于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健全湖泊档案,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措施,科学合理利用湖泊等。2023年2月黄山市水利局以“黄水利函〔2023〕4号文”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于2023年底前完成对月潭水库、丰乐水库、丰乐水库(二坝,鸳鸯湖)、毛坦水库、湘溪岭水库、万石滩(电站)水库、溶口(电站)水库和溪口水库的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任务。
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系列决策部署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深做实河长制湖长制的当务之急。2023年6月,受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委托,我公司承担《祁门县湘溪岭水库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项目组成员多次到实地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收集湘溪岭水库岸线基本情况、相关生态环境敏感区等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依据相关规划和设计资料,开展湘溪岭水库边界线划定及岸线功能区划分工作,编制《规划》。
《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湘溪岭水库,岸线总长度9.86km(以外缘边界线长度确定),已利用岸线总长度106m,现状利用率1.08%。拟定现状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
《规划》将湘溪岭水库划分为3类功能区,分15个岸线功能区段,岸线总长度9.86km,其中岸线保护区4个,占功能区总个数的26.7%,岸线长度1.16km,占岸线总长度的11.8%;岸线保留区7个,占功能区总个数的46.6%,岸线长度8.57km,占岸线总长度的86.9%。岸线控制利用区4个,占功能区总个数的26.7%,岸线长度0.13km,占岸线总长度的1.3%。
《规划》中岸线边界线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目 录
1.1.1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祁门县位于安徽省最南端,地处北纬29°35′~30°08′,东经117°12′~117°57′之间,东北与黟县交界,东南与休宁相邻,西南与江西省毗连,西北与东至、石台两县接壤。南北长74.8km,呈枫叶形状,总面积2214.98km2,全县87.2%的土地面积属于长江流域,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湘溪岭水库地理位置见图1.1-1。
图1.1-1 湘溪岭水库地理位置图
祁门县国土面积2214.98km2,林地面积305万亩;现辖10镇8乡,111个村委会,1039个村民组,总人口183548人。
2022年祁门县生产总值908857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下降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0328万元,比上年增长5.1%;第二产业增加值283418万元,比上年下降2.9%;第三产业增加值535111万元,比上年增长0.1%。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9.9%,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1.2%,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8.9%。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9516元,比上年增加了2341元。
1.1.2 电站概况
湘溪岭水电站位于古溪乡黄龙村,大北水湘溪岭段,于1997年3月开工建设,2001年6月投产发电。电站开发方式为混合式,设计水头72m。由2台装机为kW的机组组成,总装机容量为4000kW,为国有电站,当前电站状态为正常运行。电站取水口拦河坝位于厂房所在河流上游,坝型为拱坝。
1.1.3 流域概况
本次规划项目位于黄山市祁门县境内。
大北水发源于大洪岭南麓,流经东源,古溪至黄龙口汇际上河,至卯儿坦附近又有湘东河汇入,至历口的光辉有彭龙河汇入,经历口下有大北水汇入,至深都有正冲河汇入,经渚口下有伊坑河、文溪河汇入,经水村、清溪、奇星至倒湖与大洪水汇合后流入江西省景德镇市,主河长71.4km,流域面积523.9km2,占全县总面积的23.2%。
湘溪岭水库位于大北水上,流域面积51.8km2,总库容899.98万m3,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5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214.23m,设计洪水位212.86m,兴利水位209.50m,死水位200m,汛限水位209.50m;兴利库容430万m3,死库容130万m3。最大坝高32.5m,坝长136.1m,坝顶高程214.5m,拦水坝段堰顶高程209.5m,宽48m,校核下泄流量981.56m3/s。
1.1.4 地形地貌
祁门县地处皖南山区,地形地貌以山区丘陵为主,中山、低山、丘陵、山间盆地、河谷平畈相互交织,呈网状分布,地形略呈棱形,地势北高南低,北部最高峰牯牛降海拔高程1728米,南端倒湖的河流水面海拔高程61米,相对高差1667米。
祁门县地质构造属扬子江地质层江南地层分区,主要有元古界前震旦系板桥组、木坑组、中屋组地层,约占全县面积82%,其次为古生界震旦系、寒武系、奥陶系,中生界白垩系地层,约占全县面积17%,其余1%面积为岩浆岩。第四系主要为中上更新统和全新统冲积层。地表岩性以古老的变质岩系为主,构造较复杂,以千枚岩、板岩、石英石砂岩为主,少量侵入岩如花岗岩、花岗闪长岩等。
1.1.5 水文气象
祁门县地处中纬度地带,属季风气候显著的中亚热带北沿湿润气候型,主要气象特征是气候温和,日照偏少,雨量充沛,四季分明。
降水:多年平均年降水日为158d,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在1790mm,南坡年平均降水量较北坡多250mm左右。由于降水量年内分布不均,一年中4-7月降雨量最多,占全年降雨量的一半以上,以6月份最大,5月份次之,这两个月约占全年降水量的三分之一,为“梅雨”期。
蒸发:多年平均蒸发量1217.9mm,灌溉期(5-9月)蒸发量为755.2mm占全年蒸发量的62%,正当中、晚稻需水季节,往往受负高控制,出现降水减少,而蒸发量又最大,易致干旱。
气温:境内多年平均气温15.7℃,年际变化不大。极端最高温41℃,极端最低温-13.2℃。
日照:多年平均年日照1903.8h。日照时数为七月分最多,二月份最少。
风速:全年主导风向东北或东北偏东风,夏季多南风,多年平均风速为2.7m/s。
径流:地表径流的主要特征和降雨量基本一致,也是年内分配不均,但年际变化幅度较小。多年平均经流模数为98.4万m3/km2。
输沙量:本县无泥沙实测资料,因此参照《徽州地区水文计算手册》(1976年编)中推荐公式计算:多年平均输沙量为23.3万t,侵蚀模数103t/km2。
1.1.6 生态环境
1.1.6.1 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是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重要保障。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依据通知,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21233.32km2,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5.15%,包含3大类16个片区,主要分布在皖西山地和皖南山地丘陵区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域,长江干流及沿江湿地、淮河干流及沿淮湿地等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域。
湘溪岭水库除部分范围被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其余部分均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的湘溪岭水库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农田范围见图1.1-2。
图1.1-2 湘溪岭水库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农田范围示意图
1.1.6.2 水生态
根据土壤、植被、气候、地形地貌等非生物要素确定的生态相似的地理分区,处于同一水生态分区的河流其生物群落及变化过程基本相似。在水资源分区中,大北水属鄱阳湖水系水资源二级区。大北水生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大型底栖动物7属,隶属于3门4纲4科;鱼类3目8科30属35种;水生植物22种,分属于12科19属。其中,单子叶植物3科7属8种,双子叶植物9科13属14种;近期记录到鸟类主要有小䴙䴘、凤头䴙䴘、池鹭、白鹭、牛背鹭、花脸鸭、绿翅鸭、绿头鸭、鸳鸯、黑水鸡、翠鸟、冠鱼狗、蓝翡翠、红尾水鸲、北红尾鸲、褐河乌、白鹡鸰等60多种。
1.1.6.3 水功能区
根据《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大北水暂未划分水功能区。
1.2.1 岸线利用现状
根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它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岸线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的自然生态功能属性,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功能属性。
岸线边界线是指沿河流走向或湖泊沿岸周边划定的用于界定各类岸线功能区垂向带区范围的边界线,分为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任何进入外缘边界线以内岸线区域的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符合岸线功能区划的规定及管理要求,且原则上不得逾越临水边界线。
本次规划所指岸线是指河道河槽线与外缘控制线之间的带状区域。根据上述岸线确定方法,本次规划湘溪岭水库库区岸线情况如下:湘溪岭水库岸线总长度为9.86km,其中左岸为5.06km,右岸为4.80km。
本次湘溪岭水库已利用岸线总长度106m,现状利用率1.08%。主要包括拦水坝1处,占用岸线长度96m,占水库总岸线长度的0.98%;桥梁1处,占用岸线长度10m,占水库总岸线长度的0.10%。
具体情况见表1.2-1。
表1.2-1 湘溪岭水库岸线统计情况表
各类工程 |
长度(m) |
占水库总岸线长度的比例(%) |
水利工程(拦水坝) |
96 |
0.98 |
桥梁 |
10 |
0.10 |
合计 |
106 |
1.08 |
1.2.1.1 水利工程
本类别主要包括拦水坝等占用的岸线。经统计,湘溪岭水库有拦水坝1处,占用岸线长度96m。
具体详情见表1.2-2,现状拦水坝图见图1.2-1。
表1.2-2 水利工程占用岸线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坐标(度) |
占用岸线长度(m) |
|
经度 |
纬度 |
|||
1 |
湘溪岭水库拦水坝 |
117.60321915 |
29.94863422 |
96 |
合计 |
96 |
图1.2-1 湘溪岭水库拦水坝现状图
1.2.1.2 桥梁
经统计,规划范围内湘溪岭水库有1处桥梁,占用岸线10m。
具体详情见表1.2-3,桥梁现状图见图1.2-2。
表1.2-3 桥梁占用岸线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坐标(度) |
占用岸线长度 (m) |
|
经度 |
纬度 |
|||
1 |
方村大桥 |
117.61270076 |
29.9592011775 |
10 |
合计 |
10 |
图1.2-2 方村大桥现状图
1.2.2 岸线稳定分析
岸线稳定程度一般可分为3类:
(1)岸线基本稳定。是指主流线、河床基本稳定,岸线冲淤变化不大或仅有微冲微淤。
(2)岸线相对稳定。是指主流线、湖岸顶冲部位和湖岸、河床存在一定幅度的摆动、变化,岸线冲刷或淤积程度较小。
(3)不稳定岸线。是指主流线、湖岸顶冲部位和湖岸、河床存在较大幅度的摆动、变化,岸线冲刷或淤积变化较大。
湘溪岭水库岸线稳定程度为基本稳定,预计未来会维持现状岸线稳定趋势。
1.2.3 河湖岸线管理体制机制
本次规划湘溪岭水库岸线总长9.86km,水库岸线分别由沿库乡镇、水利等多部门进行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未进行功能区划分,岸线管护问题凸显,亟待合理规划、分区管理。
1.2.4 岸线监督管理主体
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关于在湖泊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意见》,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湖长组织体系,根据省级河长制湖长制统一工作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级、乡镇为岸线监督管理主体,落实大北水沿线岸线监督管理工作。
1.2.5 日常巡查执法监管
根据《祁门县大北水“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3年)》、《祁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大北水沿岸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推进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等情况跟踪,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2.1.1 岸线保护和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岸线总体规划亟需制定。岸线资源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型。近年来,河(湖)长制的出台、生态敏感区的划定、城镇化建设的需求等等,对沿河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统筹湘溪岭水库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湘溪岭水库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和依法管理,迫切需要对湘西岭水库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制定系统性规划。
岸线管理机制仍需完善。就目前岸线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效果看,由于涉及行业和部门较多,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管,在岸线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等问题,不利于沿河岸线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湘溪岭水库岸线管理体制机制,细化岸线管理保护规定。
2.1.2 湖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2.1 水资源
节水型社会尚未全面建成。农业节水增产、城镇节水减排等重点领域节水有待加强,目前,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2.1.2.2 水环境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仍需进一步提高。河道水域岸线存在少量垃圾、漂浮物等现象。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混倒现象时有发生。
水源保护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湘溪岭水库作为祁门县第二水厂备用供水水源,对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未进行岸线保护,应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工作。
2.1.2.3 水生态
局部水土流失依然存在。由于林农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为活动等原因,局部水土流失依然存在。
岸线资源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湘溪岭水库发挥着蓄洪、灌溉、供水等重要的生态功能。
(1)河长制湖长制对岸线保护和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功能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2)城镇化建设对岸线保护和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科学引导沿湖城镇发展,依托湘溪岭水库的自然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促进城市建设与水系相互融合,沿湖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网络建设需要集约利用岸线资源,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1)生态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非常严峻。有效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对保护流域湿地景观多样性起到积极作用,这就对岸线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重要防洪设施方面
湘溪岭水库沿线重要防洪设施主要是大坝,其保护目标主要是确保防洪安全、岸坡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7)《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8)《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9)《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10)《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2015);
(4)《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19年3月)。
(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5月5日印发);
(2)《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28日印发);
(3)《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印发);
(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7日印发);
(5)《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7)《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文,2019年3月);
(9)《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年3月发布);
(10)《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水利部2019年3月发布);
(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皖政秘〔2018〕120号);
(12)《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皖河长办〔2019〕19号);
(13)《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2017〕15号)》(安徽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印发);
(14)《祁门县大北水“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3年)》(祁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2021年12月)。
(1)《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8〕120号);
(2)《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3〕82号);
(3)《黄山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
(4)《祁门县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黄山市水电勘测设计院,2021年6月);
(5)其他相关规划设计文件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贯彻“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做到河湖利用与保护并重、“在保护中有序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在规划区内做到上下游和左右岸兼顾、河湖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在确保城市洪水安全、水生态健康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河湖资源,充分发挥河湖资源的多种功能作用。实现河湖资源的有效利用、科学保护、规范管理,达到河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河湖资源利用科学合理。
(1)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岸线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针对岸线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强化岸线利用综合管理的措施,切实加强岸线利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坚持保护优先把岸线保护作为岸线利用的前提,实现在保护中有序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协调城市发展、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对岸线的利用需求,促进岸线合理利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
(3)坚持综合协调、统筹兼顾
按照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综合协调岸线资源利用保护与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国土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岸线开发利用功能及控制条件;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统筹兼顾上下游、地区间以及行业之间的需求,结合不同地区的岸线特点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配置。
(4)坚持人水和谐、协调发展
重视发挥岸线资源的多功能作用,既要发挥岸线在防洪、供水、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保障防洪安全、湖势稳定、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维护湖泊健康,也要发挥岸线的社会服务功能等资源效用,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创造宜居宜业的居住环境。
(5)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根据河湖岸线的自然条件和特点、沿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针对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主要矛盾,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近远期的规划目标和任务。以岸线资源保护价值较大、利用程度较高、岸线资源紧缺、防洪影响和湖势控制问题突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岸线段等为重点,抓紧制定规划、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结合湘溪岭水库自身特点,本次规划的基准年是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
本次规划范围为湘溪岭水库外缘边界线和临水边界线之间带状区域,其中外缘边界线9.86km,临水边界线9.02km。
本次规划在充分利用已有相关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区域湖泊实际,统筹好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好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岸线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适应沿湖经济社会发展,在服从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据规划,加强岸线管理,实现岸线的依法、科学、有序利用;通过湖泊保护规划,提出湖泊岸线资源空间管控原则,用以指导湖泊管理范围内规划用地布局和管控岸线空间资源。通过湖泊管理边界线和功能区规划,明确湖泊管理范围湖泊资源利用的功能,按照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保护湖泊健康,并按照各利用区的功能,提出湖泊治理工程和其他涉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用以指导湖泊建设管理工作。
4.5.1 近期规划目标
到2023年,湘溪岭水库岸线项目布局结构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湖岸稳定,环境优美,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
4.5.2 远期规划目标
到2025年,湘溪岭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岸线功能分区有序执行。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湖泊管理保护目标。
5.1.1 岸线边界线定义
岸线边界线是指沿河流走向或湖泊沿岸周边划定的用于界定各类岸线功能区垂向带区范围的边界线,分为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
临水边界线是根据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流湖泊生态等基本要求,在河流沿岸临水一侧顺水流方向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临水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内边界线。
外缘边界线是根据河流湖泊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功能等管控要求,在河流沿岸陆域一侧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陆域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外边界线。
5.1.2 岸线边界线划定
5.1.2.1 临水边界线划定
湖泊以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分界线作为临水边界线,对没有确定正常蓄水位的湖泊可采用多年平均湖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湘溪岭水库临水边界线为正常蓄水位209.50m与岸边的分界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5.1.2.2 外缘边界线划定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可采用河湖管理范围线作为外缘线,但不得小于河湖管理范围线,并尽量向外扩展。
1)对有堤防工程的河湖,外缘边界线可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一般指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1级堤防护堤宽度为30~20m,2、3级堤防为20~10m,4、5级堤防为10~5m。
2)对无堤防的河湖,根据已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边界线。
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大北水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前期已经完成,本次湘溪岭水库外缘边界线划定在前期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基础上进行,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作为本次规划的外缘边界线。湘溪岭水库划界成果表见表5.1-1。
5.1.3 岸线边界线划定成果
湘溪岭水库岸线边界线划分具体成果见表5.1-2~5.1-3。
表5.1-1 湘溪岭水库划界成果表
序号 |
有堤段、无堤段或节点名称 |
所在乡镇(街 道) |
起讫地点 |
起点经度 |
起点纬度 |
终点经度 |
终点纬度 |
外缘边界线长度(km) |
省界或进出 口左右岸闭 合连接线长 度(km) |
堤防、闸站等级 |
划界标准: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或无堤段设计洪水位(m) |
相应堤防、水闸、泵站、无堤段管理主体 |
上级主管 部门 |
一 |
左岸 |
古溪乡 |
林村~湘溪岭水库大坝 |
117.624749 |
29.963241 |
117.596882 |
29.951287 |
8.098 |
|
|
调查洪水位161.8-228.4有4.2km沿路迎水面路肩有2.36km |
古溪乡人民政府 |
祁门县农村农业水利局 |
二 |
右岸 |
古溪乡 |
林村~湘溪岭水库大坝 |
117.624736 |
29.963438 |
117.597402 |
29.951543 |
7.814 |
|
|
调查洪水位 161.8-228.4m |
古溪乡人民政府 |
祁门县农村农业水利局 |
表5.1-2 湘溪岭水库临水边界线划界成果表
序号 |
起止位置 |
临水边界线长度(km)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划分依据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
1 |
五显殿~湘溪岭水库大坝(左岸) |
4.44 |
117.6110283 |
29.9625229 |
117.5975932 |
29.9508586 |
正常蓄水位209.50m与岸边交线 |
2 |
五显殿~湘溪岭水库大坝(右岸) |
4.58 |
117.6107320 |
29.9625034 |
117.5979446 |
29.9515398 |
正常蓄水位209.50m与岸边交线 |
合计 |
9.02km |
表5.1-3 湘溪岭水库外缘边界线划界成果表
序号 |
起止位置 |
外缘边界线长度(km)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划分依据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
1 |
西源~湘溪岭水库大坝(左岸) |
5.06 |
117.6110727 |
29.9653331 |
117.5974310 |
29.9503999 |
采用已划定的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
2 |
西源~湘溪岭水库大坝(右岸) |
4.80 |
117.6111035 |
29.9659782 |
117.5977904 |
29.9519676 |
采用已划定的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
合计 |
9.86km |
5.2.1 岸线功能区分类
岸线功能区是根据河湖岸线的自然属性、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保护和利用要求划定的不同功能定位的区段,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
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湖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和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确不利影响的岸段。
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
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湖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程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或开发利用用途的岸段。
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湖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湖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但要在规划中充分体现岸线的集约节约利用。
本规划将湘溪岭水库岸线划为保护区、保留区和控制利用区,本次不涉及开发利用区。
5.2.2 岸线功能区划分
《规划》将湘溪岭水库划分为3类功能区,分15个岸线功能区段,岸线总长度9.86km,其中岸线保护区4个,占功能区总个数的26.7%,岸线长度1.16km,占岸线总长度的11.8%;岸线保留区7个,占功能区总个数的46.6%,岸线长度8.57km,占岸线总长度的86.9%。岸线控制利用区4个,占功能区总个数的26.7%,岸线长度0.13km,占岸线总长度的1.3%。
5.2.2.1 岸线保护区
岸线保护区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主要包括:引起深泓变迁或改变分流态势等重要河势敏感区岸线、列入省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岸线、列入生态红线的湖泊岸线、已在建重要水利设施岸线。
(1)划分方法
依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皖水河湖函〔2019〕394号),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岸线,划为保护区。
(2)规划成果
根据《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8〕120号)成果知,湘溪岭水库右岸:方村大桥下游1.13km~方村大桥下游1.15km、方村大桥下游1.20km~方村大桥下游1.21km、方村大桥下游1.22km~方村大桥下游1.25km;湘溪岭水库左岸:第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取水口下游100m段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故划为保护区。
本规划共划定岸线保护区4段,岸线总长1.16km。具体划分成果见表5.2-1。
表5.2-1 保护区划分成果表
序号 |
起止位置 |
长度(km) |
临水边界线 |
外缘边界线 |
划分依据 |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
X |
Y |
X |
Y |
X |
Y |
X |
Y |
||||
|
右岸 |
0.06 |
|
|
|
|
|
|
|
|
|
1 |
方村大桥下游1.13km~方村大桥下游1.15km |
0.02 |
117.6031293 |
29.9615874 |
117.6029952 |
29.9615820 |
117.6029429 |
29.9618771 |
117.6027806 |
29.9618690 |
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划为保护区 |
2 |
方村大桥下游1.20km~方村大桥下游1.21km |
0.01 |
117.6029778 |
29.9614452 |
117.6029778 |
29.9613902 |
117.6029134 |
29.9614519 |
117.6029134 |
29.9613983 |
|
3 |
方村大桥下游1.22km~方村大桥下游1.25km |
0.03 |
117.6029630 |
29.9612910 |
117.6029134 |
29.9610563 |
117.6028960 |
29.9613084 |
117.6028155 |
29.9610402 |
|
|
左岸 |
1.10 |
|
|
|
|
|
|
|
|
|
1 |
第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取水口下游100m |
1.10 |
117.6030260 |
29.9517249 |
117.5982877 |
29.9507477 |
117.6030582 |
29.9517732 |
117.5982769 |
29.9506847 |
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划为保护区 |
合计 |
1.16 |
5.2.2.2 岸线保留区
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
(1)划分方法
根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皖水河湖函〔2019〕394号)及各类工程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防洪、生态、人饮等要求,湖泊干流岸线控制利用区主要考虑河势变化剧烈、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或为生态建设需要预留;位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但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河湖岸线。
(2)规划成果
湘溪岭水库库区右岸段:五显殿~方村大桥、方村大桥~方村大桥下游1.13km、方村大桥下游1.15km~方村大桥下游1.20km、方村大桥下游1.21km~方村大桥下游1.22km、方村大桥下游1.25km~湘溪岭水库大坝;湘溪岭水库库区左岸段:五显殿~方村大桥、方村大桥~取水口下游100m段划为保留区。
本规划共划定岸线保留区7段,岸线总长8.57km,具体划分成果见表5.2-2。
表5.2-2 保留区划分成果表
序号 |
起止位置 |
长度(km) |
临水边界线 |
外缘边界线 |
划分依据 |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
X |
Y |
X |
Y |
X |
Y |
X |
Y |
||||
|
右岸 |
4.72 |
|
|
|
|
|
|
|
|
|
1 |
五显殿~方村大桥 |
1.01 |
117.6111210 |
29.9655772 |
117.6073310 |
29.9620742 |
117.6111035 |
29.9659782 |
117.6070346 |
29.9622043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2 |
方村大桥~方村大桥下游1.13km |
1.13 |
117.6073672 |
29.9619951 |
117.6031293 |
29.9615874 |
117.6070775 |
29.9621305 |
117.6029429 |
29.9618771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3 |
方村大桥下游1.15km~方村大桥下游1.20km |
0.05 |
117.6029952 |
29.9615820 |
117.6029778 |
29.9614452 |
117.6027806 |
29.9618690 |
117.6029134 |
29.9614519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4 |
方村大桥下游1.21km~方村大桥下游1.22km |
0.01 |
117.6029778 |
29.9613902 |
117.6029630 |
29.9612910 |
117.6029134 |
29.9613983 |
117.6028960 |
29.9613084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5 |
方村大桥下游1.25km~湘溪岭水库大坝 |
2.52 |
117.6029134 |
29.9610563 |
117.5980264 |
29.9515278 |
117.6028155 |
29.9610402 |
117.5978869 |
29.9519891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
左岸 |
3.85 |
|
|
|
|
|
|
|
|
|
1 |
五显殿~方村大桥 |
1.22 |
117.6111008 |
29.9654900 |
117.6078138 |
29.9618462 |
117.6110727 |
29.9653331 |
117.6079506 |
29.9617818 |
|
2 |
方村大桥~取水口下游100m |
2.63 |
117.6077870 |
29.9617738 |
117.6030260 |
29.9517249 |
117.6079117 |
29.9617174 |
117.6030582 |
29.9517732 |
|
合计 |
8.57km |
5.2.2.3 岸线控制利用区
岸线控制利用区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或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主要包括:现状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岸线、重要险工险段岸线、规划建设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岸线、地质灾害易发区岸线、生态敏感区和水源地准保护区岸线。
(1)划分方法
根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皖水河湖函〔2019〕394号)及各类工程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防洪、生态、人饮等要求,湖泊干流岸线控制利用区主要考虑岸线现状利用程度较高、重要险工险段、规划建设重要涉水工程等河段岸线,号)及各类工程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防洪、生态、人饮等要求,湖泊干流岸线控制利用区主要考虑岸线现状利用程度较高、重要险工险段、规划建设重要涉水工程等河段岸线。
(2)规划成果
湘溪岭水库库区方村大桥处和湘溪岭水库大坝处划为控制利用区。
本规划共划定岸线控制利用区4段,岸线总长0.13km,具体划分成果见表5.2-3。
表5.2-3 控制利用区划分成果表
序号 |
起止位置 |
长度(km) |
临水边界线 |
外缘边界线 |
划分依据 |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
X |
Y |
X |
Y |
X |
Y |
X |
Y |
||||
|
右岸 |
0.02 |
|
|
|
|
|
|
|
|
|
1 |
方村大桥处 |
0.01 |
117.6073310 |
29.9620742 |
117.6073672 |
29.9619951 |
117.6070346 |
29.9622043 |
117.6070775 |
29.9621305 |
岸线现状利用程度较高,划为控制利用区 |
2 |
湘溪岭水库大坝处 |
0.01 |
117.5980264 |
29.9515278 |
117.5979446 |
29.9515398 |
117.5978869 |
29.9519891 |
117.5977904 |
29.9519676 |
涉及重要防洪工程,划为控制利用区 |
|
左岸 |
0.11 |
|
|
|
|
|
|
|
|
|
1 |
方村大桥处 |
0.01 |
117.6078138 |
29.9618462 |
117.6077870 |
29.9617738 |
117.6079506 |
29.9617818 |
117.6079117 |
29.9617174 |
岸线现状利用程度较高,划为控制利用区 |
2 |
湘溪岭水库大坝处 |
0.10 |
117.5982877 |
29.9507477 |
117.5975932 |
29.9508586 |
117.5982769 |
29.9506847 |
117.5974310 |
29.9503999 |
涉及重要防洪工程,划为控制利用区 |
合计 |
0.13 |
6.1.1 水资源保护措施
6.1.1.1 严控用水总量
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实施省、市、县出台的“十四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方案,严格控制2023年用水总量,制定年度控制目标。
严格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防止无序取水,无证取水。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6.1.1.2 强化节水型社会建设
持续推进农业节水。农业节水增效主要通过因地制宜优化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①种植结构调整。以“生态农业、绿色农业”为重点,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继续加快发展祁门红茶等特色农业,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种植结构。②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大力开展城镇节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对城乡生活用水的管理,加强供水管网管护,推动生活用水的科学合理管理。
6.1.2 水环境治理措施
加强水源地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PPP模式运维的监管力度。加强农村建筑垃圾圾的监管与收运,规划建立农村建筑垃圾消纳场,完善农村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转运体系,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6.1.3 水生态修复措施
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6.2.1 功能区管控要求
根据岸线功能区划分成果,综合考虑沿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提出各岸线功能区的管理要求。
6.2.1.1 岸线保护区控制利用管理要求
对于岸线保护区,要结合保护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确保保护目标的实现。
在保护区内,可依照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取水口布局规划等,建设必要的防洪、岸坡控制工程及取水设施等;根据港口规划和其它公共管理的需要,经批准,可建设防汛、水运、海事、渔业等基础设施。
为保障防洪安全和岸坡稳定而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以及为保护重要水利枢纽工程而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在区内可建设不影响防洪安全、岸坡稳定的供水、航道整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禁止影响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运行正常运用的岸线利用行为。
为保障供水安全而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区内可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但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期的影响;禁止建设影响水资源保护的排污口、电站排水口等。
6.2.1.2 岸线保留区控制利用管理要求
规划期内,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灌溉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
因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待河势趋于稳定,具备岸线开发利用条件后,或在不影响后续防洪治理的前提下,方可开发利用。
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划定的岸线保留区,除建设生态公园、景区等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生产设施。
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开发利用的,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参照岸线开发利用区或控制利用区管理。
6.2.1.3 岸线控制利用区控制利用管理要求
岸线控制利用区管理应强调控制和指导,实现岸线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于目前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继续开发利用可能影响防洪安全、岸坡稳定、水资源保护等而划定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在区内应严格控制新增项目,控制合适的开发利用密度,减小累积叠加影响。严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岸线利用行为,对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优化整合、外移搬迁或升级改造等。
对于位于城区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其开发利用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沿河产业布局规划相适应,并注重岸线的节约化、集约化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2.2 岸线边界线管控要求
6.2.2.1 临水边界线管控要求
临水边界线是岸线利用项目的“高压线”,任何开发利用行为原则上不得逾越临水边界线,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逾越临水边界线。防洪、灌溉、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越过临水边界线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6.2.2.2 外缘边界线管控要求
外缘边界线环绕的区域为湘溪岭水库管理范围,应按照《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中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相关规定实行管控,任何进入外缘边界线以内岸线区域的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符合规定及管理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岸线边界线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6.2.3 岸线管控能力建设措施
(1)依法建立湘溪岭水库岸线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项目准入制度,建设项目立项需符合规划要求,严禁建设与规划不符的项目。
(2)对湘溪岭水库岸线合法合规项目按照“一户一档”建档立卡,实行账户管理;逐步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岸线动态监控,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岸线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建立基于GIS的“一张图”岸线管理系统,提升岸线管理信息化水平。
(3)加强岸线管理执法能力建设,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增加必要的岸线管理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补充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强岸线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日常巡查、检查。
(4)建立流域与区域岸线管理执法的日常联动机制,积极探索水利、交通、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保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高效途径,逐步形成密切协作的跨部门联动机制。
6.2.4 岸线保护利用调整要求
为实现湘溪岭水库岸线资源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议规范岸线利用,严格项目准入,建设项目立项需符合规划要求,严禁建设与规划不符的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早谋划好下一步河道岸线保护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岸线利用项目台账,持续提升河道管理信息化水平;要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下一步清理整改工作;要大力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监管,全面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河道管理体制机制;要加强宣传和报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道的良好氛围。
规划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保护湘溪岭水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发挥其生态系统功能、促进库内水系的连通性,最终达到湘溪岭水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库区的水环境功能;维护湘溪岭水库库区及重要支流水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7.1.1 评价范围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规划范围及环境要素受影响的范围。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湘溪岭水库沿线岸段;环境要素受影响范围包括沿岸涉及的古溪乡。
7.1.2 环境保护目标
保障水质安全,维护库区水环境功能:规划年湘溪岭水库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改善现状水质,维护水环境功能。
7.2.1 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符合性
规划主要任务是实现岸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沿岸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了防洪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划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本规划是在确保防洪安全、岸坡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岸段的特点和防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合理的岸线功能分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湖泊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湖泊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岸坡稳定要求,将其作为岸线利用的控制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
(3)与《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的符合性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根据湖泊的资源状况、功能等实际情况,按照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各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的规定。
7.2.2 与发展战略符合性分析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岸线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适应沿岸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河湖。规划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布局、强化保护,统筹兼顾、高效利用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岸坡稳定,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整改和提升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综合分析来看,规划符合国家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7.2.3 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规划与《祁门县大北水“一河一策”实施方案》、《黄山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总体协调,规划充分考虑了湘溪岭水库的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要求。
7.2.4 环境合理性分析
规划通过科学划分岸线使用功能分区,将生态保护红线等的特定功能岸区划定为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保护目标无关的任何生产设施,规划具有环境合理性。
本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岸线功能区规划和功能区管理,属于湘溪岭水库岸线资源利用的宏观管理规划。规划将岸线功能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和控制利用区,但规划内容不涉及岸线开发利用的具体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本身不会直接对湘溪岭水库及主要支流河段产生环境影响,其影响主要来源于功能区中各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具体建设项目应履行相应的环境可行性论证及相关审批程序。
7.3.1 水文水资源
岸线开发利用没有调水、引水等规划项目,规划实施不影响库区水文过程,反而会促进库区内水系的连通,对湘溪岭水库的总体水文情势基本无影响;规划不对区域水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不改变流域水资源的时空分布格局,对水资源利用基本无影响。
7.3.2 水生态
湘溪岭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属管理类规划,不涉及具体规划工程,且规划无开发利用区,规范利用方式,限制开发强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保护区自然现状,减少了人类活动的影响,大部分近岸水域人类活动的减少将有利于区域水生生态的自然发展,对流域水生生态系统总体有利。
7.3.3 水环境
(1)水质
本规划为管理规划,规划本身实施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对规划库区水质无影响。在规划划定的功能区中,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测水质,以便采取相应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2)水环境敏感目标
规划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水环境产生有利影响。
7.3.4 社会环境影响
本规划对湘溪岭水库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与开发布局。规划实施以后,岸线资源将得到统一有效的管理,其利用效益和利用价值都将得到很大程度地提高,规划实施能够促进古溪乡经济发展,对古溪乡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有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7.4.1 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湘溪岭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涉水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在水源地附近工程施工前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强化施工期保护措施以保障供水安全。
7.4.2 生态保护对策措施
控制利用区岸线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无序施工对湘溪岭水库水生环境的扰动。施工作业前实施必要的驱鱼作业和鱼类保护措施。
严格界定施工活动范围,加强水土保持与施工迹地的生态修复,重视原有生物群落的恢复,尽量采用生态护坡、护岸,以满足生境多样性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与监理;进行监测和跟踪评价,监督落实环保对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改进措施。
河湖长办各成员单位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互动,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各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相互提供检查资料,共同努力,解决一系列有关生态环保、河湖水质、侵占河湖岸线、乱排乱倒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建立并开展公众参与机制,主要包括聘请社会监督员或民间河湖长、开展河湖志愿者活动、河湖管护建议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湘溪岭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落实项目实施相关单位,技术负责单位负责工作大纲编制、岸线边界线和功能分区划定、岸线管控意见制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内容以及总报告的编写。规划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专家和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咨询。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措施积极推动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河长办需发挥好协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规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加强湘溪岭水库日常巡查,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水利、环保、交通、市政等部门密切合作,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严格岸线利用管理制度,维护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权威性,非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临水边界线范围、岸线性质和功能分区,规划的修订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制定湘溪岭水库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岸线的保护和利用。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河长办负责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清查,制定清退和整改实施方案,对经论证影响较小或采取补偿补救措施可消除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补办手续;对经论证影响较大且不能通过补偿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限期拆除或迁出。
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改善基层河湖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等管理条件,配备必要的巡查、监测设备,保证河湖安全管理。设置岸线边界线界限标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建立岸线利用巡查及情况通报制度。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对不同岸段,按照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的不同保护对象,实施区别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引导、有序开发。对岸线保护区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严禁破坏水质和生态的开发活动。
加强水行政执法。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进一步加强水政包括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岸线利用管理各项法规、规定的全面贯彻和执行;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流域水行政执法质量。
加强同级党委政府督察督导、人大政协监督、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的指导监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区域湘溪岭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岸线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各级财政按照计划安排落实湘溪岭水库管理保护经费,重点保障突出问题整治、水土保持、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经费需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湘溪岭水库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建设美丽河湖等任务,建立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湖泊管护任务要求,在现有经费来源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费渠道,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统筹安排各项湖泊整治和管理经费,适当申请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强化资金预算的监督和考核,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加强年度目标考核和预测,按照项目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实时调整资金预算和工程安排,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和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附件1:《关于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黄山市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任务表》
附图1:工程位置图
附图2:湘溪岭水库生态红线范围图
附图3:湘溪岭水库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功能区分区规划图
附表1:湘溪岭水库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功能区分区表
序号 |
起止位置 |
功能区类型 |
区间 |
长度(km) |
临水边界线 |
外缘边界线 |
划分依据 |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起点坐标(度) |
终点坐标(度) |
||||||||||
X |
Y |
X |
Y |
X |
Y |
X |
Y |
||||||
1 |
五显殿~方村大桥 |
保留区 |
W1-W2 |
1.01 |
117.6111210 |
29.9655772 |
117.6073310 |
29.9620742 |
117.6111035 |
29.9659782 |
117.6070346 |
29.9622043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2 |
方村大桥处 |
控制利用区 |
W2-W3 |
0.01 |
117.6073310 |
29.9620742 |
117.6073672 |
29.9619951 |
117.6070346 |
29.9622043 |
117.6070775 |
29.9621305 |
岸线现状利用程度较高,划为控制利用区 |
3 |
方村大桥~方村大桥下游1.13km |
保留区 |
W3-W4 |
1.13 |
117.6073672 |
29.9619951 |
117.6031293 |
29.9615874 |
117.6070775 |
29.9621305 |
117.6029429 |
29.9618771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4 |
方村大桥下游1.13km~方村大桥下游1.15km |
保护区 |
W4-W5 |
0.02 |
117.6031293 |
29.9615874 |
117.6029952 |
29.9615820 |
117.6029429 |
29.9618771 |
117.6027806 |
29.9618690 |
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划为保护区 |
5 |
方村大桥下游1.15km~方村大桥下游1.20km |
保留区 |
W5-W6 |
0.05 |
117.6029952 |
29.9615820 |
117.6029778 |
29.9614452 |
117.6027806 |
29.9618690 |
117.6029134 |
29.9614519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6 |
方村大桥下游1.20km~方村大桥下游1.21km |
保护区 |
W6-W7 |
0.01 |
117.6029778 |
29.9614452 |
117.6029778 |
29.9613902 |
117.6029134 |
29.9614519 |
117.6029134 |
29.9613983 |
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划为保护区 |
7 |
方村大桥下游1.21km~方村大桥下游1.22km |
保留区 |
W7-W8 |
0.01 |
117.6029778 |
29.9613902 |
117.6029630 |
29.9612910 |
117.6029134 |
29.9613983 |
117.6028960 |
29.9613084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8 |
方村大桥下游1.22km~方村大桥下游1.25km |
保护区 |
W8-W9 |
0.03 |
117.6029630 |
29.9612910 |
117.6029134 |
29.9610563 |
117.6028960 |
29.9613084 |
117.6028155 |
29.9610402 |
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划为保护区 |
9 |
方村大桥下游1.25km~湘溪岭水库大坝 |
保留区 |
W9-W10 |
2.52 |
117.6029134 |
29.9610563 |
117.5980264 |
29.9515278 |
117.6028155 |
29.9610402 |
117.5978869 |
29.9519891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10 |
湘溪岭水库大坝处 |
控制利用区 |
W10-W11 |
0.01 |
117.5980264 |
29.9515278 |
117.5979446 |
29.9515398 |
117.5978869 |
29.9519891 |
117.5977904 |
29.9519676 |
涉及重要防洪工程,划为控制利用区 |
11 |
五显殿~方村大桥 |
保留区 |
W12-W13 |
1.22 |
117.6111008 |
29.9654900 |
117.6078138 |
29.9618462 |
117.6110727 |
29.9653331 |
117.6079506 |
29.9617818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12 |
方村大桥处 |
控制利用区 |
W13-W14 |
0.01 |
117.6078138 |
29.9618462 |
117.6077870 |
29.9617738 |
117.6079506 |
29.9617818 |
117.6079117 |
29.9617174 |
岸线现状利用程度较高,划为控制利用区 |
13 |
方村大桥~取水口下游100m |
保留区 |
W14-W15 |
2.63 |
117.6077870 |
29.9617738 |
117.6030260 |
29.9517249 |
117.6079117 |
29.9617174 |
117.6030582 |
29.9517732 |
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划为保留区。 |
14 |
第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取水口下游100m |
保护区 |
W15-W16 |
1.10 |
117.6030260 |
29.9517249 |
117.5982877 |
29.9507477 |
117.6030582 |
29.9517732 |
117.5982769 |
29.9506847 |
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划为保护区 |
15 |
湘溪岭水库大坝处 |
控制利用区 |
W16-W17 |
0.10 |
117.5982877 |
29.9507477 |
117.5975932 |
29.9508586 |
117.5982769 |
29.9506847 |
117.5974310 |
29.9503999 |
涉及重要防洪工程,划为控制利用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