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乡镇村居招商引资财政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0 16:35 信息来源:祁门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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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我县乡镇村居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实体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总部经济项目的本县所属乡镇或村居组织。

二、奖励条件

1.引进实体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为已在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实体项目应符合我县招商引资政策。

3.引进实体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县招商局办理投资及引荐人确认手续。

三、奖励标准

(一)当年引进实体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正式运营或投产并依法缴纳税费的,其缴纳的主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按照以下标准,对引荐的乡镇或村居实行奖励,年度结束后一次性结算。

1.第一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主体税收,实行超额累进分档奖励:

企业年实际缴税10—50万元(含50万元,下面以此类推)奖励5万元;

企业年实际缴税50—200万元部分按8%奖励;

企业年实际缴税200—500万元部分按10%奖励;

企业年实际缴税500万元以上的,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2.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主体税收县级净得(即地方留存部分扣除各项优惠政策奖励后的收入)的80%奖励。

3.“飞地”入驻项目,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二)当年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乡镇引进的,按照现行乡镇财政收入奖励政策执行;村居引进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奖励(其缴纳的税收收入纳入乡镇财政收入统计范围,但不计入乡镇奖励基数),年度结束后一次性结算。

1.第一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主体税收,实行超额累进分档奖励:

企业年实际缴税200—500万元部分按5%奖励;

企业年实际缴税500—800万元部分按6%奖励;

企业年实际缴税800万元以上部分按7%奖励。

2.第二年至第五年分别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主体税收县级净得(即地方留存部分扣除各项优惠政策奖励后的收入)的60%奖励。

(三)乡镇村居引进实体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但暂未产生主体税收,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以下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1.引进的工业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

2.引进的文旅开发、田园综合体、中医药种植、电子商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

四、奖励兑现

1.对引进实体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总部经济项目的考核,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有关乡镇及村居组织实施,并负责兑现奖励。

2.乡镇村居实际得到的上述奖励款,引进实体项目的,第一年可提取不高于奖励总额的50%,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第一年可提取不高于奖励总额的40%,作为一次性奖金,专门用于奖励引荐项目有功人员(非公职人员),单个项目奖励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剩余部分及以后年度所得财政奖励全部作为乡镇村居工作经费和公益事业经费补助 。

3.引进实体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总部经济项目,已享受《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祁政秘〔2017〕98号)个人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述个人奖励。

4.乡镇村居奖金发放方案由所属乡镇政府初审汇总报县财政局,经财政局会同县招商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其他事项

1.县直部门引进企业不得转移至乡镇村居进行考核。

2.乡镇村居新办实体企业享受该办法奖励。

3.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