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祁门县委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祁发〔2012〕7号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工业经济支撑作用,加快工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大工业经济扶持资金投入
1、壮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2年起,县财政在原每年安排3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按工业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逐年追加充实。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专项管理,每年列入预算,滚动使用。
2、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投入,并按贷款的增量和增幅给予考核奖励。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县财政每年注资300万元,用于补充县源丰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坚持保主保重、扶优扶强的担保原则,每年为重点工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不低于担保贷款总额的70%,对财税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可适当下调担保费率,真正发挥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由企业、银行、政府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3、加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为工业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企业为争取项目资金和项目检查验收所需材料予以最大力度的支持和帮助,要特事特办,限时快办,一事一办。项目申报原则上向规上企业、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企业、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倾斜。
二、着力扶持壮大重点优势产业
4、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工业项目,进行扶持奖励:
⑴新上项目。鼓励全民创业和企业做大做强,对投资工业企业,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建成投产年度起(对企业建成投产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企业可以选择从次年起,下同),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即: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⑵技改项目。当年实施技改扩能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或设备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 万元;
⑶节能项目。企业新上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节能、节水改造和循环经济项目,且专用设备价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专用设备款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5、设立规模企业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下列各规模,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
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序列的,奖励1万元;
⑵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实际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2亿元,实际入库税金6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⑶外贸进出口生产企业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奖励4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奖励8万元(其它奖励,参照外贸奖励政策执行)。
6、设立企业纳税贡献奖。
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税金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中,对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 “纳税贡献奖”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负责人“优秀经营者”荣誉称号。
7、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对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奖励外,县级奖励按祁政秘〔2012〕17号文件执行。
8、鼓励企业以商引商,通过增资扩股,促进企业转型,做大做强。工业企业采取合资、入股和其他方式与国内500强、知名民企进行生产合作,除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外,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
9、推进企业退城(镇)进区。对乡镇或县城规划区整体搬迁到经济开发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的老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前提下,以迁址前一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为基数,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全面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
10、设立祁门县科学技术奖。对包括企业在内的县内组织和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具体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新获国家级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科技攻关,开发、引进生产国家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或5万元补贴。
1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县经信委确认)及技术人才(由县科技局确认),经县人社部门核实(由所在地出证明)确已按规定在其所在地交纳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地交纳医疗、工伤保险。
四、大力实施工业品牌质量战略
1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购买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
15、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16、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自主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自主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或成长性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
17、鼓励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获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
18、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工业产品展销活动,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省级以上安排的重要会展,每次补助0.2万元。
五、其他
19、本《意见》中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工业企业(不包含总部经济协议项目)。本《意见》所称固定资产投资仅指企业购置的土地、建筑物、生产设备。土地以实际支付的土地款为依据,建筑物以工程实际造价为依据,生产设备以购置发票为依据。
20、申请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种奖励的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1、对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事故、拖欠职工工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不享受本《意见》的奖励政策。同时企业必须完成节能降耗目标要求和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22、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与之不符的文件或文件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中国共产党祁门县委员会
祁 门 县 人 民 政 府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