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祁门县委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办法

祁发〔2013〕25号

发布时间:2019-07-25 15:13 信息来源:祁门县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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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局以上单位和驻祁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和《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黄字〔2013〕7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落实政策

1、落实国家省市政策。营造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以及省、市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的浓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知晓率。贯彻执行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兑现省市发展民营经济奖励政策。

二、激发全民创业

2、全面放宽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鼓励并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创办经济实体。除法定前置许可和政策性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前置许可。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资本金限制,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以上。

3、搭建创业发展平台。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绿色产业园、电子产业园建设步伐,规划建设物流园区,不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园区综合服务功能。鼓励投资者在规划区内成片开发建设标准化厂房,共同对外招商,合作方式可以专题商议;对新建标准化厂房对外租赁,因租金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对个人或民营企业收购园区闲置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的工业项目,办理过户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享受新办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新建符合规划、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或配送中心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亩投资强度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亩均税收15万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优先统筹安排项目用地。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对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标准化生产性厂房且单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企业,按实际建成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层数,每层补助15万元。

4、积极鼓励全民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担保不超过50万元的一年期贴费。本地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年纳税超2万元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转为小微型企业,稳定经营并依法纳税一年后,纳税超5万元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本地籍贯人士回祁投资创业,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三、加大资金扶持

5、加大财政资金扶持。从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充实县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和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及担保贴费等。县担保公司从注册资本金中专项安排500万元,设立微型企业担保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产品市场好、科技含量高的微型企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投资导向、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资金争取上予以优先考虑,县级资金跟进扶持

6、加大金融资金扶持。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政银企对接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组成担保合作组织,共同出资设立担保互助基金,积极推行园区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生产设备、林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依法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四、鼓励做大做强

7、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围绕我县优势产业和潜力产业在现有企业中优选出若干户发展信心足、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财税贡献大的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名录,确定县领导联系帮扶,予以政策倾斜、项目优先。鼓励本地重点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招标采购优先采用本地民营企业产品,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优先考虑本地民营企业。加大骨干税源企业培育发展,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的财政扶政策。

8、鼓励引进大型项目。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招商项目和1亿元以上其它招商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项目,以及总部和研发中心迁至我县的民营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落实更优惠的招商政策。同时,对第一引荐人实行重奖政策,根据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项目按5‰最高50万元、其它项目按3‰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年限,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进度核定,分年度予以兑现。项目单位如不能按照约定投入经营产生效益,依法收回已奖励的项目资金。

五、强化人才支撑

9、加强企业技工培养。鼓励本县职业教育机构与企业联合开设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学制达2年以上的技工班,对招收30人(含30人)以上的技工班,按每个班2万元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补贴职业教育机构;对职业教育机构推荐技工班毕业生到本县企业就业、且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再给予职业教育机构补贴。适时选派机关单位专业技术干部民营企业挂职服务 

10、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切实稳定企业员工队伍,鼓励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对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的一线员工,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名优秀企业员工外出考察学习。积极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规定及时兑现职业介绍补贴。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自行赴县外组织招聘企业员工,对一次性组织招收50~100名员工,且在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补贴1万元;一次性组织招收100名以上员工,且在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补贴2万元。积极帮助解决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畅通进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渠道。

11、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和鼓励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许可的将纳入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引进研究生以上高层次人才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全国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先提供公租房每年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中拿出15%套数,安排给在同一个民营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购买。对在同一个民营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城镇低收入职工、符合政策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凭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之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租金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

12、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民营经济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民营企业明明白白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切实让为祁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效益、社会上有地位。各乡镇、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大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参与者、服务者、推动者。强化对涉企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县监察局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电话,对各乡镇、各部门服务民营企业和落实执行《黄山市涉企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十二项推禁令》情况进行监督,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要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1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乡镇进行问责。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实行年度考核。建立激励考评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本《实施办法》及省、市文件政策所涉及的各项表彰、奖励和补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行业相关企业申报和审核,县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县直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据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