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2026年度《祁门县人民政府 禁渔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26-01-07 00:002026-02-06 00:00 征集状态: 进行中 来源: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向祁门县农业农村局反馈,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于2026年2月6日。

联系人:胡丹丹     联系电话:4517810

电子邮箱:1019245824@ 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祁门县老计生委大楼)(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26年度《祁门县人民政府 禁渔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关于祁门县2026年禁渔通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7日

  

附件1:


关于祁门县2026年禁渔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前后就长江全面禁捕工作做出四次重要批示,他指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务求取得扎实成效。从近期媒体暗访情况来看,禁令虽下,偷捕未止,落实不力。沿江各省市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健全执法合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决不能让禁渔令成为一纸空文”。

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再次强调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他强调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沿江各省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政策措施,压实主体责任,保障退捕渔民就业和生活。要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务求禁渔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全省、全市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及原省农业委员会的禁渔批复起草了今年禁渔通告。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禁渔期。阊江祁门县段及其支流(不含祁门县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安江祁门县段及其支流(不含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秋蒲河祁门县段及其支流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含垂钓)。二是水生生物保护区。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阊江主河祁山镇双河口至芦溪乡倒湖奥西电站大坝下游1.45公里处、大北水历口镇环砂两河口至芦溪乡倒湖与阊江主河接壤段河流)及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及垂钓。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7日

  

附件2:


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

1.禁渔期:阊江祁门县段及其支流(不含祁门县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安江祁门县段及其支流(不含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秋蒲河祁门县段及其支流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含垂钓)。

2.水生生物保护区: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阊江主河祁山镇双河口至芦溪乡倒湖奥西电站大坝下游1.45公里处、大北水历口镇环砂两河口至芦溪乡倒湖与阊江主河接壤段河流)及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及垂钓。

二、执法监督

1.在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渔业捕捞,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渔期内,倡导文明用餐,自觉拒食小河鱼,共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89559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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