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 意见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推进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现将《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文印发,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25日前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程磊 联系电话:0559-4518423
邮 箱:765343212@qq.com
信函方式:请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烦请如实写明所在单位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
附件1:《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0月结合国家要求、试点经验和我县具体实际,我局起草了《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初稿;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求意见会;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进行会商定稿;于2025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三、主要内容
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条件、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收益管理、监督管理等,具体见附件。
附件2:
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产业准入、投资、税收标准核定及批后监管等工作;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投资、税收标准核定及批后监管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入市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指导入市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和监管等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入市地块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祁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且规划用途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出具明确规划条件的,具备“通路、通电、通水、现场基本平整”等基础供地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并已完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且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对零星、分散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零星、插花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后,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入市;
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为建设用地,可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三)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和传统村落保护等其它相关要求;
(四)宗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产权清晰、界址清楚、补偿安置到位、没有法律纠纷、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相关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负面清单:
(一)不能通过农用地转新增建设用地入市;
(二)宅基地不能入市;
(三)入市地块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等乡镇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交易形式在一级市场入市,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地。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入市主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由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向所有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出让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年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其中工业、仓储等用地不超过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不超过40年。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入市主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入市主体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出租期限由出租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续期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赠与、转租或者抵押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入市,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赠与、转租、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入市主体)应完成入市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宗地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带建筑物入市的,应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工作。涉及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后,方可启动入市程序。
(一)入市主体召开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议,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入市申请(附村民集体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现场照片、勘测定界图等);
(二)乡(镇)政府接申请后,由乡(镇)政府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召开联席会议,征求地块入市意见,由乡(镇)政府汇总入市意见提交县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后,入市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征求地块规划、产业准入条件和环保意见等书面意见。
(四)入市主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让(出租)地价,编制入市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附村民代表集体决定出让(出租)方案记录、会议现场照片、公示信息等);
(五)入市方案须经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县资规委会讨论;
(六)县资规委会讨论通过后,将入市方案呈报县政府核对,出具入市核对书,入市主体应当根据入市核对书修改完善入市方案、编制入市出让(出租)文件,并报县资规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祁门县分中心实施公开出让(出租)活动,指导入市主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网站发布入市出让(出租)公告;
(七)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并在相关网站公示成交结果;
(八)入市主体、竞得人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方监管协议;竞得人凭监管协议与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由入市主体按合同要求交付地块,竞得人缴清合同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九)入市主体整理归档资料(卷宗副本当地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一份备案存档)。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后,土地所有权人应按照规定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涉及的契税,具体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确定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后,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合理使用或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具体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入市宗地成交并完成公示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间、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入市合同应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一份。土地使用权人凭合同等规定的材料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和守约的原则,由入市主体、竞得人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明确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等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出租)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约束效力;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出让(出租)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通过入市方式建设别墅和私家庄园等建筑。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向土地所有权人和县政府提交续期申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除以下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批准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批准用途及批准的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转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第(一)项原因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应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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