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县财政局研究起草了《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作为完善《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重要参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2025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祁门县财政局。
(一)发送电子邮件:114393228@qq.com
(二)书面邮寄: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学前街3号祁门县财政局,邮政编码:245600
(三)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559-4512065
(四)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关于《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附件2:《祁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1:
关于《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2024年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7月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8月出台《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皖政办〔2025〕90号),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县于2025年6月被确定为安徽省财政科学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县,为高效推进科学试点工作,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皖政办〔2025〕90号)。
三、主要内容
《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送审稿)》共7章、31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依据,适用范围、上交方式、预交机制等。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共5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方式、收益上交比例等。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共6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流程,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等。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共3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审核的单位和审核时限等。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共6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方式、时限、预交比例和特别收益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明确了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监督职责,列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类型及相关处罚法规依据。
第七章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时间。
附件2:
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申报、审核、上交、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实施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上交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县国资委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组织所属(或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出资人单位应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建立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国有企业名录。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属(或监管)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属(或监管)企业名录,名录发生变更后及时报县财政局。
第七条 实行国有资本收益预交机制,推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
第八条 应交利润,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计算。其中:
(一)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要根据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等,分类分档确定,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上交比例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上交比例,由县财政局商出资人单位审核确认。
(二)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上一年度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性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金额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计算。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但合并范围变化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的企业,在申报时要作出说明。
第九条 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当年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出资人单位所持股权计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算。
出资人单位在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算。不得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收入等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算。
第十二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事项确认金额全额核算。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政策,印发年度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县财政局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由有关单位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31日前,由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一次申报,并附送年度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出资人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在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出资人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十七条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缓交应交利润的,向出资人单位提出申请。出资人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由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缓交的应交利润限期上交。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
第十九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在收到所属(或监管)企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上报的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初审(或申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复核(或审核)结果,向所属(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依据出资人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将应交收益及时足额交入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三条 当年应交利润、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交纳。
第二十四条 当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在申报日的次月底前,按申报金额的50%预交国有资本收益,在审核完成后根据核定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十五条 在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收取应交利润的基础上,可向特定县属企业收取特别收益,具体方案由县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已交入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县国库。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县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责令相关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限期上交欠交收益本息。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开展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现、上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督促为县属企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公允真实反映县属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应收尽收。
第三十条 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11-17 15:502025年10月15日—11月14日,我单位就《关于征求《祁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
祁门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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