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各界人士:
为规范我县殡葬管理行为,推进殡葬改革,需制定《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随文印发,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24日前反馈至县民政局。
联系人:苏树峰 联系电话:4519323。
邮箱:903119760@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祁门县民政局二楼)(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附件1:《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民政局
附件1:
《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我县2018年出台的《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在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以后,国务院和安徽省分别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民政部等部委也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文件,提出了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新要求。黄山市2023年12月出台了《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3〕26号文件。为贯彻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殡葬管理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6号)等。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5年1月起草了《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初稿,2025年2月7日在我局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征求意见,对《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修改后,于2025年3月11日在公文平台上发出关于征求《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县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截止3月18日,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
四、主要内容
《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
(一)明确工作依据和方针:结合当前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体现殡葬管理工作的时代性,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明确管理体制:完善了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殡葬工作的职责要求,明确了乡镇和基层自治组织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三)明确殡葬公共服务要求:一是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二是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适用对象和补助标准 三是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程序。
(四)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明确了公墓的审批和管理,墓穴面积,鼓励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埋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0.6米。
(五)明确乱埋乱葬治理责任:对违规殡葬行为整治工作责任、整治方式提出要求,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健全完善整治管控网络,从源头预防乱埋乱葬行为,严禁新建硬化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
(六)明确殡葬领域移风易俗:提出文明节俭治丧、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和禁烧禁放等要求。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
五、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秘〔201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祁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居)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相应的具体殡葬管理措施。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后应当进公墓安葬,倡导采取火化和生态化安葬方式;所在乡镇已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农村居民应当在农村公益性公墓中安葬。所在乡镇尚未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节地生态葬方式在集中葬坟点或可葬区安葬。
第二章 积极改革土葬
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统一划定,祁门县为土葬改革区。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殡葬用地。公墓内的木棺应当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八条 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九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各类散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当限期整治、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硬化墓、豪华墓和“活人墓”,严禁对现有的坟墓进行硬化或修葺扩建。
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坚决纠正乱埋乱葬行为。把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重点,定期对禁止建墓区域内的乱埋乱葬问题进行集中检查,通过拆除硬化、深埋、种植藤本植物遮挡等方式进行整治。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二条 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各村(社区)委员会应配备殡葬管理信息员,负责报送人员死亡、遗体接运、遗体安葬(火化)等信息,健全违规殡葬行为发现、上报和处置机制,完善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坚决遏止乱埋乱葬行为。
第三章 积极推行火葬
第十三条 加大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火化配套设施,健全政策措施,积极稳步推行火葬。
第十四条 本县居民遗体在县梅城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化并安葬在公墓的,免除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火化后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葬式的,再给予丧事承办人500元奖补。
第十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章 规范遗体管理
第十六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处理遗体,其中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的(含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签发。
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七条 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涉及相关案件调查等特殊情况确需保存的遗体(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等司法机关负责。公安等司法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其亲属或相关责任者承担。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并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运遗体,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殡葬服务单位做好遗体接运。
第五章 规范丧葬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第二十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鼓励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
第二十二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禁止在城区和街道等公共区域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禁止在禁烧(放)区域违规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鞭炮。
第二十三条 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及时归集殡葬数据,强化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六章 规范殡葬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延伸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应当遵循自愿选择,规范收费。殡葬服务收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公益性公墓所收费用全部缴入村“三资”账户。
第二十五条 祁门县户籍正在领取社会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火化)的,免除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
符合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免除的对象在梅城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安葬(火化)的,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直接免除;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生前户籍证明、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明等在所在乡镇民政服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本县领取救助金的特困供养人员,丧事承办人领取丧葬抚恤补助金的,须提供遗体火化或在公墓内安葬的证明。
第七章 明确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
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党员干部违反本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1日施行的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祁政〔2018〕16号)同时废止。
注: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遗体接运(限祁门县内接运);
遗体冷藏存放(普通冷藏3天以内);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和装袋);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4-25 16:15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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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定单位 |
祁门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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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5年3月24日至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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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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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社会公众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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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至4月23日,我单位就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
祁门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