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2日17:30前反馈至县住建局。
信函方式:邮编:245600,邮寄地址:黄山市祁门县文峰南路1号,收件人:县住建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电子邮箱:1992339045@qq.com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4505021
附件1: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祁门县住建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城市集中建成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 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北至黄浮高速沿线、南临皖赣铁路。西达陈坦河、东抵黄浮高速城东下道口)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给水、排水、排污、环卫、绿化、亮化、消防、公交等设施。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集中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二)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 、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四)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工业招商项目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按现行标准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按照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或减征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县政府审批后办理。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减免或同意缓缴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 (祁政办 〔2003〕68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该文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5年2月完成《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于2025年2月27日向县直有关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二条,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义、征收范围、使用用途、征收标准等内容。
附件:《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4-07 16:16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
序号 | 征求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
1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2 | 祁门县司法局 | 该《实施意见》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申报,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履行并报合法性审查。 | 采纳 | ||||
3 |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阅《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规定含“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工业招商项目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执行”内容,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建议修改为“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采纳 |
2025年3月3日至4月2日,我单位就《祁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意见建议2条。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