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从严格控制项目工程随意变更,规范项目工程变更范围、程序,明确责任,我委研究起草了《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作为完善《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参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黄山市祁门县发展改革委。
(一)发送电子邮件:41016758@qq.com
(二)书面邮寄: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政府四楼县发展改革委,邮政编码:245600
(三)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59-4526408。
(四)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31日
《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根据2022年2月14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3号)文件,按照“严格程序,总量控制,压实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3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的通知》(黄建造〔2024〕1号)。
三、制定过程
我委将《办法》制定作为2024年度重要工作实施,前期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我们对照上级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项目建设的实际,从严格控制随意造价变更,规范项目工作程序,多方征求意见于5月22日形成初稿,于2024年5月28日在委会议室召集相关单位及专家召开征求意见会,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总体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经济活动的核心环节,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不仅涉及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预决算等环节,同时事关农民工工资发放、政府投资效益等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结合本市项目工程管理新形势新要求,为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政府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依据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五、主要内容
《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等。第二部分为“职责与分工”。明确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变更过程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三部分为“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明确工程变更范围及不予以变更的情况,将工程变更分一类、二类、三类进行分类管理。第四部分为“工程变更的程序”。明确工程变更的流程及变更资料要求。第五部分为“签证与结算”。明确签证要求和变更项目结算要求。第六部分为“责任追究”。明确各项目参建单位在项目变更过程中应予以追责的情形。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情形等。
《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 为,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 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安徽省政府 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条例》《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 施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3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管理的通 知》(黄建造〔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程序 规范,总量控制,责任清晰”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祁门县行政区域 内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以政府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包括新 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 司法局、主管单位、业主单位等部门共同组成县项目变更联合审 查小组,小组日常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对项目变更资料的 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错和责任认 定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项目业主作为管理责任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项 目工程变更负全责,并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负责接受设计、监理、施工、勘察等参建单位的变更 申请。
(二)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并邀请行业主管 部门参与。
(三)项目变更须经班子(党组)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
(四)需建立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内部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五)涉及重大变更应报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洽商工程变更 事宜,并负责提供与勘察报告相关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技术性支 持材料和文件依据。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参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提供 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负责提供变更 后的设计文件。
(二)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将各项变更、设计补充、主材替换 等情况纳入竣工图。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参与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参 与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 和合理性。
(二)参加相关工程变更审查会议,依据计价文件规定和相 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量。
(三)建立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台账。台账信息包括工程名 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 金额、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累计金额等,负责将经批准的变更 文件分发参建单位存档。
第八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负责参加相关工程变更审议会议,依据计价文件规定 和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量和计价, 及时编制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二)按项目业主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 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根据工程变更指令,按照变更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变 更的施工。
(二)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报监 理、项目业主单位审核。
(三)保存工程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文件 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对代建项 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结 算等各环节的工程变更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 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 的工程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功能变更、规模调整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 件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包括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四)设计变更,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图纸,由设计单 位发出的所有施工图纸调整文件包括修改、增补、废除,新版图 纸替换等。
(五)因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补充深化设计、主要材料 设备换用导致的工程变更。
(六)因清单漏项、错项及图纸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七)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 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因不可抗力影响或特殊情况下非施工单位原 因发生的,就合同价之外的额外施工内容及其涉及的责任事件所 做的签认证明。
(八)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 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不属于功能和安全等刚性要求,单纯为了提升档次、 标准而要求工程变更的。
(二)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等影响而要 求工程变更的。
(三)因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引起工程变更的。
(四)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 不合格而返工的。
(五)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施工过程中单纯追求 经济效益而要求工程变更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 工”的原则,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EPC) 模式而 缺失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 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 项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重大变更需严格按 照“先报告、同意、再实施”原则执行。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和工程 变更金额,将工程变更分为一、二、三类变更。
(一)一类变更
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
(二)二类变更
单项变更金额20万元(含)-50万元。
(三)三类变更
单项变更金额20万元以内。
第十六条 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原则不超过原合同价,特殊情 况累计变更金额不超原合同价的10%。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危及安全、应急抢险等必 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建设内容应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 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单位向项目业主 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表,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 更表。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析工程变更原因, 初步界定变更责任,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编制工程变 更初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视工程变更具体情况。
(一)及时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形成联合审 核意见;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应聘请 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三)按规定须重新报审的应经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合格。
(四)按规定须报批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各参建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复勘、 变更设计、预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向县联合审查小组报送完整的 变更资料(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报送变更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 供的变更资料包括:
(一)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 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二)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须经项 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跟踪审计 单位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提供需要的联合审核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的工程变更洽商 记录。
(五)项目业主单位班子(党组)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六)因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引起的工程变更需提供该地质的 工程复勘报告。
(七)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 后的设计图纸。
(八)经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 预算表。
(九)需要的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十)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资料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后按变更 类型分类进行审批。
(1)一类变更项目业主形成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发改工 作的领导审阅后,报县政府研定。应急情况可由县政府主要负责 人审批。
(2)二类变更项目业主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项目行 业工作的领导批准。
(3)三类变更,由项目业主根据内部项目变更管理制度研究 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 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 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 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项 目业主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 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签证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联 系单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授权的具备资格人员签署,并由各方项目负责 人审核签署,其中项目业主方至少2人签字,注册执业人员必须 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客观、真实地 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项目业主提交竣工结 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结算审核、复核的第造价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已办理造价变更的所有分部分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 实施的,结算时不予认可,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因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造 成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或者未按规定施工引发 的变更,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负责,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 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或论证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资料。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
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 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 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项目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的PPP 、BOT 、EPC 等项目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工程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县 内相关文件涉及项目工程变更有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 法为准。原《祁门县县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祁政秘〔2018〕44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7-01 17:24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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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订单位 |
祁门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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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4年5月31日—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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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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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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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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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国投集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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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审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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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财政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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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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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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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公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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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6月30日,我单位就《祁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委未收到意见建议。
祁门县发改委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