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就《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11月29日前书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0559-4518882
邮箱:1768361864@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2023 年1月18日,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办〔2023〕1号),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得重点任务。为规范我县工业产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10月,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并于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办〔2023〕1号)等中央、省、市相关文件。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分割登记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二、分割登记条件,明确了拟申请分割登记的厂房应具备的条件,如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并符合土地出让合约约定的内容等。
三、分割登记规定,明确了分割后厂房应达到的标准,如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
四、分割登记不动产单元设定,明确经批准同意产权分割登记的工业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最小不动产单元。
五、分割登记办理程序,明确了申请、审核、审批、登记四道程序。
六、分割后转让要求,明确了分割后转让条件和要求,以及受让方入驻登记程序。
七、分割后管理要求,明确了分割后的权利义务及监管责任。
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祁门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祁门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分割登记条件
(一)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并符合土地出让合约约定的内容;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相关权证;
(三)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且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分期开发建设的应按立项批复文件要求完成投资并通过验收;
(四)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且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变更;
(七)标准厂房分割单元面积合计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0%;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
(一)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幢或按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二)对于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管理义务,由分割单位指定某一单位统一管理。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以及其占地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指定单位承担。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等。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三)分割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宗地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可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四、分割登记不动产单元设定
经批准同意产权分割登记的工业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最小不动产单元。
(一)按照共用宗地与幢或层等具备独立使用价值、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设定不动产单元,确保功能完整、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权宗地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
(二)按幢、层设定单元的,应当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不得直接计算整幢、整层总建筑面积;各幢、层应满足各自功能独立使用,楼幢之间、楼层之间不得形成“配套使用关系”。
(三)按幢设定单元的,应当以自然幢为主体,结建地下空间(不含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上自然幢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四)按层设定单元的,各层应各自有独立楼(电)梯或不影响各层通行及独立使用的共用楼(电)梯,且符合消防要求;以层高大于2.2米的自然层为主体,不得以假层、附层(夹层)、插层、技术层(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消防避难层、架空层(透空层)、防潮层、闷顶层、阁楼层(暗楼)、装饰性塔楼、屋顶梯间、屋顶水箱间等特殊楼层为登记单元。
(五)除公建配套设施单元外,应明确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且不得跨楼层设定,防止出现“类住宅”、“类别墅”。(六)公建配套设施宜独立成幢,否则应具备独立进出通道,符合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等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动产单元产生空间位置矛盾以及功能使用冲突。
五、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分割单位的产业项目须通过祁门经济开发区项目入驻登记审批手续,分割单位填写《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向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分割申请。
(二)审核。由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组织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并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需要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机构进行核准。
(三)审批。经部门联审通过后呈报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四)登记。经批准同意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用地,不动产权证记事栏注明:该不动产属标准厂房分割登记。
六、分割后转让要求
(一)已办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的单位允许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
(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三)用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转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
(四)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分割转让。
(五)转让双方向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分割转让协议,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相关协议,受让方须与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受让方须在祁门县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符合祁门县产业发展导向并通过项目入驻登记手续,凭项目入驻登记审批表和分割转让协议等材料办理相关权证转让手续。
七、分割后管理要求
(一)标准厂房分割后,分割单位仍然是厂区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园区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定职责。
(二)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三)分割后转让的,受让方承担原转让方相应的权利义务。
附件: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
附件
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
申请人 (不动产权利人) |
|
|||||
土地坐落 |
|
|||||
出让时间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
土地面积 (亩) |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分割方案 |
(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
祁门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祁门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查项目准入、产业类型、投资和税收等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情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使用功能等情况并负责审查消防安全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规划、不动产单元设定等情况。祁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建设,审查分割面积比例。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12-05 17:00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牵头制定单位 |
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意见征集时间 |
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 |
||
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
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我单位就《祁门县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