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我局研究起草了《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陈志林 联系电话:4512908
邮箱:1575250799@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祁门县新兴路514号)(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附件1:《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司法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强化依法决策意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效果管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祁门县司法局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结合祁门县实际,起草了《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二、起草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
4、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皖府法领办〔2021〕7号);
5、《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黄政办〔2020〕11号);
6、《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办〔2021〕12 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11日形成了《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6月11日至7月11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书面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共有十九项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
第一条、第二条为《规定》的第一部分,主要对《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对各单位的要求予以明确。
1、第一条是明确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2、第二条是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审查部门,明确县乡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
(二)第二部分
第三条、第四条为《规定》的第二部分,主要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排除事项。
1、第三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的事项,共六个方面。
2、第四条明确排除事项,主要列举了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负面清单。
(三)第三部分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为《规定》的第三部分,这部分是《规定》的重点,主要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1、第五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批办程序,并强调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第六条明确了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需提交哪些材料。同时,明确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送审材料,县司法局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合法性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作了具体规定。
4、第十条是对审查意见内容进行阐述。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5、第十一条明确了审查意见出具的程序。
6、第十二条明确了提前介入不得代替合法性审查。
7、第十三条是对审查意见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8、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依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保密规定、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情形。
(四)第四部分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规定》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规定》的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予以明确。
附件2
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形成决策事项草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单位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提请函,以书面转办单形式通知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转办单后应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联系,督促其报送送审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和完善送审材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应经县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反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县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7-12 16:37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
|||
牵头制订单位 |
祁门县司法局 |
|||
意见征集时间 |
2024年6月11日-2024年7月11日 |
|||
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
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
1 |
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
|
2 |
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
|
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
4 |
县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5 |
县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
|
6 |
县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7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
8 |
县林业局 |
无意见 |
|
|
9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10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我单位就《祁门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
祁门县司法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