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我局牵头编制了《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姚骞 联系电话:4515305。
邮箱:qmxqmcg@163.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西路徽南梦想城对面)(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附件1:《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关于《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住建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督函〔2024〕185号),要求2024年底前各市要依法编制完成相应的规划。2024年4月7日,黄山市住建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黄山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制定辖区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措施计划。为提升我县城市发展质量,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力度,祁门县城市管理局牵头编制了《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6月,祁门县城市管理局启动《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制定,于8月20日形成初稿,并书面征求了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意见,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对《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总体目标
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逐步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促进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着力建设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建立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模式。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最终建立科学合理的祁门县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实现祁门县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科学处置,大幅提升祁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促进城市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力争实现“无废城市”目标。
五、主要内容
《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共14章,前五章为规划总则、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解读、现状分析、规划目标、规模预测,第六至十二章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垃圾收运、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划,最后两章为近期规划实施计划和规划实施保障。
《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9-23 13:48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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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订单位 |
祁门县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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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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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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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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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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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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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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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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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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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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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法律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2)执行标准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GB3838-200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为GB14554-93; (3)12.2中法律条例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3.在部分职责分工中,建议改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评批复中对建设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删除“将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核查内容之一”。理由: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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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林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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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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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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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9月22日,我单位就《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
祁门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