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6】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5-24 00:002024-06-2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祁政办〔2019〕9号)和《祁门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办秘〔2019〕8号),结合实际,制定《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到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5月24日至6月23日

联 系 人:胡佑成

联系电话:0559-4511651

邮箱:249607239@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单位: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祁门县文峰南路十字路口

邮政编码:245600

  

2024年5月24日

  

《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更新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需求的不断提升,县委县政府决定对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征收补偿方案》。

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祁政办〔2019〕9号)和《祁门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办秘〔2019〕8号),并结合实际制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的主要内容

《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共12条,明确了该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奖励政策等相关内容。

  

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祁政办〔2019〕9号)和《祁门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办秘〔2019〕8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祁门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祁门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四、征收范围

东至宝利地块及茶厂宿舍,南至厂内道路,西至阊江北路,北至宝利花园地块、茶厂宿舍。详见规划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9月5日

六、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确认

(一)持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的,以有效证件为准。

(二)无有效证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祁门县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认定小组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及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参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公开投票的方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参与投票户数未过半的,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

八、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一) 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地点。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清潭苑安置小区调换安置(为现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安置房房型和面积。安置房为钢混结构,房型、房号和面积详见测绘图。

3.选房顺序。具体按《祁门县安置房选房办法》执行。

4.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给予产权调换,其他附属用房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用于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通过找补结构、成新差价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附《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找补差价款。

5.房屋置换超面积结算。被征收人应按“面积相近”原则选择单元安置房,差价结算按照《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1)每户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20㎡)。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在5㎡以内(含5㎡)的,按成本价2750元/㎡结算;超出部分的5--20㎡(含20㎡)按3300元/㎡计算(每户仅限一套安置房)。如特殊情况需超过20㎡的,按4200元/㎡购买。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后面积超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过程中选择成套安置房调换后,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单套安置房面积50%的,给予货币补偿(按总合法面积的评估均价补偿)。

(3)被征收房屋整幢为1-3层建筑的,产权调换到多层单元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调换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4)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属同一地段的,严格贯彻“征一安一”原则。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到清潭苑安置小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5)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和装修、装饰补偿费,按照《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结算;符合奖励条件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6)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结合出让年限和评估时点予以评估确认。征收部门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所需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2—1.4倍计算:

1.整幢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1.4倍予以补偿;

2.整幢房屋为二或三层的,整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1.3倍予以补偿;

3.整幢房屋为四层或四层以上的,整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1.2倍补偿;

4.附属设施和装修、装饰费,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6.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以下原则界定营业性质、面积,并给予适当补偿:

(1)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累计营业5周年以上(含5周年),且征收时仍在营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征收房屋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祁门县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认定小组,根据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建房屋和“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处置意见》予以核定)。

(2)被认定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认定为“住改商”的部分不享受“按时签约面积奖”)。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九、过渡方式和期限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1.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为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征收部门应当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分配后的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相关补助费标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

1.住宅搬迁补助费:10元/㎡×按合法建筑面积2 次(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按合法建筑面积×腾空房屋至安置房分配后4个月(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搬迁补助费:10元/㎡×按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14元/㎡×按合法建筑面积,有重机械或固定设备搬迁的,经评估或按协商价计算。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按合法建筑面积×6个月(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征收产权性质被认定为住改商的房屋,有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按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其它

室内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按照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作价补偿标准给予支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一并交由征收人收回,水卡、电卡等户头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

十一、奖励政策

(一)按时签约面积奖。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5日内按期腾空房屋的,给予按时签约面积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增加10%面积奖励,该奖励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二)按时签约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

1.在接到征收签约通知后,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10000元奖励;

2.在接到征收签约通知后,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6000元奖励;

3.在接到征收签约通知后,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3000元奖励;

4.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完全签约奖

被征收“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具体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的,给予“网格”内每户完全签约奖10000元/户。

(四)房屋置换奖

选择产权置换,签约时直选政府提供的清潭苑安置小区顶层非电梯房的,每平方奖补350元;签约时直选政府提供的清潭苑安置小区次顶层非电梯房的,每平方奖补200元。抽签获取顶层或次顶层房屋的,不享受该项目奖补政策,按照分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购房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且需购买商品房的,参照祁住建[2024]3号文件的购房奖励政策执行。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的,凭房屋征收协议,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补;购买7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凭房屋征收协议,7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70平方米)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补,超出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奖补。

十二、其它

(一)在征收过程中,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工作。祁门县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认定小组负责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的认定工作。

(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双方协商研究解决。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任何奖励。

(四)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0日。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30日之内,到老茶厂地块房屋征收办公室(老茶厂大门对面)提交书面意见。

附件: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图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6-28 17:31

送审文件名称

《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牵头制定单位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意见征集时间

2024年5月24日至6月23日

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序号

征集单位(企业)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社会公众

无意见

 

 2

征收地块

无意见

 

 

 

 

 

 

 

 

 

 

 

 

 

 

 

 

 

 

 

 

 

 

 

 

 

 

2024年5月24日至6月23日,我单位就《祁门县老茶厂四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征收地块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