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4】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拟对《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现将《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予以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反馈。
联系人:谢丹薇
联系电话:0559-4510387/18801504899
邮箱:1690063416@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4月7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附件1:《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2:《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祁门县人民政府拟对《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更新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市场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需求的不断提升,现行《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需要,亟待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修订后的《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共6点,主要从征收主体及适用范围、征收部门、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奖励政策、低保户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
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征收主体及适用范围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所辖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规定适用祁门县县城规划区。
二、征收部门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征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社区进行初审并对征收实物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5天。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再次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间,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收集保留征收摸底等情况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村)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县电视台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2.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3.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征收期限;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7.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营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及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村)代表等人参与监督。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四、征收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产权性质为商业房屋的,参照征收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其它非住宅房屋的,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还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已确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还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现房安置的,应支付搬迁补助费,安置房为非现房的须安排周转房或按规定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及二次搬迁补助费。
2.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属同一地段的,严格贯彻“征一安一,在相近户型内安置”原则。被征收房屋是多层单元房的,实行“征一安一”;其中被征收房屋是独门独院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安置房,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整幢为1-3层建筑的,产权调换到多层单元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调换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一级地段安置到其他级地段的,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最高增加面积不得超过20%,调换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住宅地段等级划分参照县政府最新发布的《祁门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3.县城重点规划区内村改居,被征收人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在240㎡(含240㎡)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在已有房型内)不得多于2套,且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的,超过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产权人在同一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其合法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4.由于安置房套型因素,允许适量扩大原面积,对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5㎡以上的(每户仅限一套安置房),允许按市场优惠价购买,但每户总扩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5.被征收房屋为低层和多层楼房的,安置在高层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6.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简易房(棚)、猪舍、门斗、围墙、室外厕所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7.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以下原则界定营业性质、面积,并给予适当补偿: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累计营业5周年以上(含5周年),且征收时仍在营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征收房屋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祁山镇政府等单位,根据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按经营性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8.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产权清晰,由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配套设施齐全。对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不考虑对使用人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一并交回,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提存公证。
五、奖励政策
(一)按时签约面积奖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增加10%面积奖励,该奖励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二)按时签约搬迁奖。另在接到征收签约通知后10日内、20日内、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按照约定腾空房屋并上交被征收房屋钥匙的,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分别给予每户10000、6000、3000元的奖励。
(三)为改善被征收户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政府建设房屋的,可设定购房奖;根据地段等级,可设定完全签约奖。
六、低保户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由民政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享受以下保障:
(一)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选择保障性住房。
(二)被征收人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在祁门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其它住房,且属低保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1㎡(含51㎡),征收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1㎡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在该面积标准内,被征收人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51㎡部分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计算差价。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计发。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公布之日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
2.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成新标准
3.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4.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附件1:
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补助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对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搬迁补助费按2次计算。
2.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一次性计算。有重机械或固定设备搬迁的,经评估按协商价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10元/㎡。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被征收人搬迁并交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月起,到安置后的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按以下不同性质房屋给予补助:
征收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经营者有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月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内实际过渡时间结算。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产权性质为经营生产、加工等用房的,经营者有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
产权性质为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补偿。
附件2:
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成新标准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 |
3年以内 (含3年) |
3年以上至7年(含7年) |
7年以上至12年(含12年) |
12以上至20年(含20年) |
20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0 |
0.9 |
0.8 |
0.7 |
0.6 |
附件3:
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安置房屋新房结构
被征收房屋结构及成新 |
砖混 |
钢混 |
||
钢混 |
十成 |
0 |
0 |
|
九成 |
20 |
50 |
||
八成 |
40 |
70 |
||
七成 |
60 |
90 |
||
六成 |
80 |
110 |
||
砖混 |
一等 |
十成 |
0 |
60 |
九成 |
40 |
80 |
||
八成 |
60 |
100 |
||
七成 |
80 |
120 |
||
六成 |
100 |
140 |
||
二等 |
十成 |
40 |
100 |
|
九成 |
80 |
120 |
||
八成 |
100 |
140 |
||
七成 |
120 |
160 |
||
六成 |
140 |
180 |
||
砖木 |
一等 |
十成 |
20 |
70 |
九成 |
60 |
110 |
||
八成 |
80 |
130 |
||
七成 |
100 |
150 |
||
六成 |
120 |
170 |
||
二等 |
十成 |
40 |
90 |
|
九成 |
80 |
130 |
||
八成 |
100 |
150 |
||
七成 |
120 |
170 |
||
六成 |
140 |
190 |
||
三等 |
十成 |
60 |
110 |
|
九成 |
100 |
150 |
||
八成 |
120 |
170 |
||
七成 |
140 |
190 |
||
六成 |
160 |
210 |
附件4:
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类别 |
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
结构 |
等级 |
|
钢 混 |
一 |
框架结构,层高3米,全部或绝大部分为整体钢筋砼承重,桩基础,梁、柱、楼板、屋面均为钢筋砼,砼墙或标准一砖墙充填。包括框架、混合框架、剪力墙、框剪等结构,水、电、橱、卫设施设备齐全,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
砖 混 |
一 |
层高3米,桩承台或钢筋砼满堂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的墙及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楼地面,或有钢筋砼楼板隔热通风层的较好平屋面,外墙角高级涂料或面砖,水、电、橱、卫设施齐全,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
二 |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一砖及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砼楼地面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一砖及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或较好的平瓦、小青瓦屋面,现浇钢筋砼楼地面,外墙粉刷较好,铝合金塑钢窗,水电卫齐全。 |
|
砖 木 |
一 |
钢筋砼带形基础,木料上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木搁栅承重,平(错)口屋面板有油毡的平瓦屋面,较好的西式木楼梯,水电卫齐全。 |
二 |
砖石基础地圈梁,木料上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木搁栅承重,平(错)口屋面板有油毡的平瓦屋面,较好的西式木楼梯,有水电设施。 |
|
三 |
砖石基础,木料中等,用料一般的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梁、木搁栅,标准砖或土青砖承重,带有屋面板的平瓦或小青瓦屋面,板条墙(木板壁)及半砖墙装隔。 |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5-09 10:05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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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定单位 |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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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4年4月7日-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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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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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
1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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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5月8日,我单位就《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修订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