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2】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1-31 00:002024-03-01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对门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邮箱提出。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许寿松,联系电话:0559-4526929。

电子邮箱:595564960@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附件1:《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现将我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是上级有要求。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是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二十项重点改革事项之一。2023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有明确要求,需要各区县制定出台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是适应法律法规的迫切需求。2005年,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我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现行政策在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等已不能适应相关法律要求,亟需从政策层面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改革,以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待遇水平的现实需求。我县2007年启动被征地保障工作,2008年10月出台《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制度实施至今17年,我县基础养老金进行了二次调整,制度实施时基础养老金为100元/月,2013年1月调整为140元/月,2017年10月调整为180元/月。虽然被征地保障待遇水平有一定的增长,但与全省其他地市、县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距我县最近待遇调整已时隔近7年,提高待遇水平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主要考虑因素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缴费补贴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缴费补贴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针对县财政存在当期资金支付压力。为缓解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采取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方式化解。同时按保障资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指2024年1月1日前征地保障对象)和“新人”(指2024年1月1日后征地保障对象)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省政府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新老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于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5日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进行研究会商,形成了初稿。2024年2月21日又组织了县财政局、资规局、县农水局等四家部门进行讨论并结合实际又进行再次修改,印发全县18个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局法律顾问、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祁山镇祁峰村和字牌镇金字牌村村委负责人座谈会,专题听取意见建议,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收集意见建议7条,意见建议均已办理完毕。2024年3月1日,通过县人社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3月5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草案)

三、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

缴费补贴政策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结合我县被征地工作实际制定,共五个方面,16项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新老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等内容

1.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祁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 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3.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亩1.8万元,筹集范围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动、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财政解决。

(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本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县政府《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待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待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60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祁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 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亩1.8万元,筹集范围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动、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财政解决。

(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至本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县政府《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待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待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60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 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涉及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宣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祁门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3-02 15:40

送审文件名称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牵头制订单位

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征集时间

202413131

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序号

征集单位(企业)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人大代表(李云)

建议:老政策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是否按照新政策调整,或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省政策明确,老人老办法,同时目前财政困难,无力解决。不采纳。

2

金字牌镇(王军锋)

认为确认标准由0.2亩调整到0.3亩存在风险。建议一个标准。

省政策明确确认标准为不足0.3亩。不采纳。

3

凫峰镇(李艳君)

建议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享受本政策

属于操作层面上问题,不采纳。

4

小路口镇(郑文汉)

征地后面积关于摞荒地是否纳入,退耕还林地是否减去,复垦后是否加入。

属于操作层面上问题,不采纳。

5

安凌镇(章敏)

征地后面积关于水毁、沙化是否减去。

属于操作层面上问题,不采纳。

6

柏溪乡(汪海锋)

实地测量土地面积与证件登记面积不一致问题

属于操作层面上问题,不采纳。

7

祁山镇(石玉海)

征地保障对象确定的问题,建议明确是以二轮地土地承包证人口,或户口本人口等条件;

采纳,将在细则中明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1日,共收到7条意见建议,采纳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