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1】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24-01-10 00:002024-02-09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祁门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户用光伏,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黄发改环资〔2023〕61号)等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2月9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委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委不予受理)。

联系人:许渊  联系电话:4512081

邮箱:770609572@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府四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祁门县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10日

  

关于《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 月 26 日, 安徽省能源局印发《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 号),12月18日,黄山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黄发改环资〔2023〕61号)。黄发改环资〔2023〕61号提出“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在本《通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限建区域、备案流程、风貌要求和建设规范等”。

二、起草过程

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黄发改环资〔202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区县已印发的文件,起草了《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开展征集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明确对象范围、严格建设要求、规范申报流程、强化建设规范、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并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其他有关要求等八个方面。

祁门县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10日

  

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户用光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黄发改环资〔2023〕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户用光伏项目(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和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商业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国有资产建筑物安装屋顶光伏由国资管理部门另行规定。6兆瓦以下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2023年8月26 日前已备案的小于 6 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二、严格建设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应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总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所在地建筑风貌管控以及文明创建要求,并符合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要求以及区域配电网接入现状及未来规划。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建设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不得审批光伏项目。严格控制县城一类规划范围、建制镇主要道路两旁、A级旅游景区范围线内、政府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红线等区域或范围安装屋顶光伏项目。

(二)房屋建筑产权明晰。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能够体现其合法性的材料。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三)满足安全条件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需满足建设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安全荷载内且坡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批建设和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建筑屋顶搭建加层、不符合要求的阳光房、隔热防漏设施、地面搭建的彩钢棚等不得审批光伏项目。为了保证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备案时项目业主单位、 产权人等需向县能源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评估报告和产权证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允许纯租赁模式开发,即在群众自愿情况下,企业租用居民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并支付居民屋顶租金。严禁开发企业借用户用光伏项目或居民信息实施光伏金融贷款、与农户共建开发、代建反租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属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建设主体、建设条件、运维管理等进行综合把关。

三、规范申报流程

(一)业主申请

由建筑物产权人(或实施光伏建设的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在开工前填写《祁门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1或2),同时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规范的设计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安装光伏电站协议(租赁合同)、房屋安全性评估报告等资料,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进行规划、文保等方面审查合格后方可建设。商品房原则上不得安装。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和企业(国有资产建筑物除外)申请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报当地乡镇(街道)办理审查手续;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报县经开区管委会办理审查手续。

(二) 备案流程

自然人全款购户用光伏项目,项目业主以自然人名义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并网,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物权证明(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要明确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光伏元器件及辅件名称、规格及数量)等材料,属地供电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后代自然人向县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属地供电企业应在并网前对项目业主自然人身份和所出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承诺书、产权证明、房屋承重鉴定报告、租赁协议(合作开发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在材料齐备条件下,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投资开发企业应以备案企业名义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并网,并按《用电业务告知书》中要求提供材料。

(三)并网流程

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 DL/T2041)要求,县供电公司应每季度末月 20 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每季度末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步对外公示。

县供电公司应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 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户用光伏受理、勘查等时环节发放《户用光伏项目并网服务告知函》, 由申请客户签字(签章)后存档。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接入,应本人办理或本人到场,县供电公司在受理时应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同时核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要明确体现购置光伏元器件及辅件名称及数量。对于申请时暂时无法提供的,可在现场勘查时现场核验。上述要求无法完成、资料无法提供的,按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重新申请办理。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以备案企业名义申请电网接入。所有户用光伏项目申请电网接入时,采用自发自用上网方式的客户,其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产权证明需乡镇政府以上相关部门出具)。

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县供电公司应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县供电公司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一经发现,县供电公司报县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三个月内暂停其接入服务。对于承载能力受限导致暂时无法接入的用户,县供电公司应出具暂时无法接入说明,并根据其申请时间建立相关台账,在承载能力得到改善后,按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重新申请分布式光伏接入。

(四)审查流程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乡镇规划、风貌管控、文物保护等要求,组织属地供电所实地察勘,符合条件的,在《祁门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1)签署审查意见。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由县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符合条件的,在《祁门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审查意见。

县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布式光伏项目联合审查,并签署最终审查意见。项目未取得最终审查意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如发现擅自开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五)验收流程

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方可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四、强化建设规范

(一)项目备案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对于备案容量与申请内容不符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土地征收等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未按规定办理的,一律不得开工。如发现擅自开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二)项目建设要求

屋顶光伏项目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建设应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参照DB3/T2004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鉴定、荷载分析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及地震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三)项目设计要求

屋顶光伏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2021 年本)》相关规定,光伏组件设计施工布置应确保建筑整体美观度。

对于有坡面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需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单独设置。平屋面的屋顶光伏项目,无四周围护(女儿墙等)的,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有高度小于1米实体女儿墙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 实体围护(女儿墙等)高度大于等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女儿墙高度;平屋面有通透围护(罗马柱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

县城一类二类规划区范围以外,允许在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设置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设置高度不得高于顶层屋面楼板下口。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为非南侧露台,建设光伏项目的需满足北侧建筑日照相关要求。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要求单独设置光伏发电板,不得与建筑顶层光伏板相连接。建筑露台上的光伏板下四周不得围护。

(四)项目安全美观要求

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项目建设应符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安装和运维管理的相关安全规范。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布置。

五、强化建设管理

(一)严格建设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将项目建设地点、并网容量和建设方式等项目相关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社区、物业、园区管委会等建设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建设;时长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土地征收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一律不得开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对于备案容量与申请并网容量不符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二)强化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项目设计、施工资质和建设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向项目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三)依法加强监管。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对未经备案或批建不符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同时加强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对违反区域规划、建设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合同欺诈、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涉事企业由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税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肃查处,问题整改完成前项目不得并网。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要开展自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

(四)加强日常运维。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项目废止或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应自行安全拆除,并采取无污染、无公害、无安全隐患的方式处置,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职责承担本地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运行安全监管,要组织属地供电公司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报送。

六、加强并网管理

供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经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供电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已有分布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供电企业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按时兑现购电收益。其中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直接兑现至与申请人身份证一致的居民个人账户,禁止以协议的形式进行收益账户的变更;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兑现至投资开发企业账户,涉及租赁的,投资开发企业要优先兑现租金。

七、明确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对分布式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同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批、行政执法及综合监督管理。县自规局负责对县域内涉及规划、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禁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监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发布更新传统古村落名录。县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规划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项目依法拆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县消防大队依法依规对全县消防重点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安装服务企业与自然人签署的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户用屋顶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打击违规贷款和金融诈骗等。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全县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乡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管。县供电公司负责为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接入备案及并网验收、电费结算工作;明确分布式光伏红、黄、绿色区域及公示光伏承载能力评估等事项;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各乡镇履行属地规划实施、安全监管等职责,负责辖区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开工前综合性初审,加大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加强户用光伏的政策宣传和安全教育,以及对自然人与企业签署的所有合同的规范性审核,帮助房屋产权人防范合同欺诈及法律风险;对以前并网运行的项目进行摸排,逐步整改。

各安装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安装服务企业后期的运维、管理、服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各业主对所安装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应自觉杜绝违章搭建行为发生,不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不能对周边造成安全威胁。

八、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审批;户用屋顶光伏建设遵循户主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引进诚信、有实力的安装服务企业,规范市场,有序推进户用光伏的发展;县供电公司应优化并网接入、电费结算流程等程序,推进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二)加强企业管理。各光伏项目业主和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县开发新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其他。全县所有学校、医院、政府投资标准厂房、办公楼等国有和集体权属资产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祁门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2-16 11:58

送审文件名称

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牵头制订单位

祁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意见征集时间

2024年1月10日— 2月9 日

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序号

征集单位(企业)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意见

 

2

县住建局

无意见

 

3

县城管局

无意见

 

4

县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5

县消防大队

无意见

 

6

县司法局

无意见

 

7

县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8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无意见

 

9

县公安局

无意见

 

10

县税务局

无意见

 

11

县供电公司

无意见

 

12

历口镇政府

建议制定申报流程图;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名单

酌情采纳

13

古溪乡政府

建议按行政区域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未采纳,违背市场规则

14

其他16个乡镇

无意见

 

 

 

 

 

 

2024年1月10日—2月9日,我单位就《祁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意见建议1条。

  

祁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