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8】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租房管理,我中心对《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随文印发,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中心,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4526345
邮箱:341958883@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祁门县过境路西侧)(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附件1:《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5日
《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
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解决我县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和货币化补贴实施细保障效率,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同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将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 号)及《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房保组办(201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为合理制定本方案,2023年2月17日房管中心赴屯溪区住房保障部门交流学习,并于2023年3月7日召集社区人员就文件内容初步座谈讨论,2023年6月20日在分管县长主持下,召集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祁山镇、金字牌镇、房管中心等部门开展意见征求会议,会后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4条。包含总则、申请条件、公租房租金计算、申请审核程序、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划分。
(二)申请条件。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三)公租房租金计算。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实施细则》共7章24条。包含总则、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租赁补贴计算、租赁补贴发放流程、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划分。
(二)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规范了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三)租赁补贴计算。规范了住房保障标准、补贴系数、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章 公租房租金计算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其他政策规定的需要保障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保障房管理部门名下,由其进行管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和低保户认定工作;社区负责保障房的申请的受理及资料初审;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复审及分配等。
第五条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保障基本、进退有序,公开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保障形式以实物保障(分配公租房)为主, 按照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
第六条 收入认定
低保和低收入户由县民政局认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确定收入状况;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行动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无收入认定;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本县城区6个社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本行政区保障范围内的低收入(含低保)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第八条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1、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含低保)对象的);
②、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祁门县祁山镇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户籍2年以上;
③、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④、祁门县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保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含低保)对象的);
②、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祁门县祁山镇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户籍2年以上;
③、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本县居住证(黄山市居民除外);
②、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③、已与城区(三里街社区、北街社区、西街社区、东街社区、内河街社区、七里桥社区及经开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复印件及缴纳社保证明(三个月及以上);
④、申请人及父母在本县城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又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持有本县居住证(黄山市居民除外);
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④、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⑤、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缴纳记录的;
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内城区就业且无私有住房,用人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第九条 每个家庭(含离异带孩的单亲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孤儿年满18岁后,方可独立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
1、《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其他如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租房保障申请:
1、在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3、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5、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在异地有私有住房的;
6、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情况
1、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市级以上劳模,军人优抚对象及因干部交流需要在祁门县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
2、对已纳入棚改地块的申请家庭, 确无能力购买商品房或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形的,经所在社区、县棚改办审核,县棚改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保障。
3、其他政策规定的需纳入的保障群体。
第三章 公租房租金计算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房屋区位、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基准市场租金,每4年公布一次。
住房保障面积按家庭人口中受保人数计算,1人户25平方米,2人户每人2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50平方米。有私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对应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抵保障面积。
第十五条 租金系数
1、低保家庭: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2;非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4;
2、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4;非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6;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6;非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8;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0.8;非保障面积租金系数为1.0;
第十六条 租金计算
房屋租金=保障面积*基准市场租金*租金系数+非保障面积*基准市场租金*租金系数。
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审核, 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仍属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自取消低保之日起2年内,按低收入户标准收取租金;2年后,重新审核,按实际家庭收入确定租金收取标准。
对城镇“特困、供养”人员(须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免除租金。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审核。县房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请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经营信息、房屋等状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审核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抽号配租。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住房保障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现场抽号等方式确定公租房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小区进行统一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等其他日常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30日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关违约费用。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祁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祁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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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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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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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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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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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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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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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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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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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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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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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殊家庭 |
烈士军属伤残军人 |
四级伤残 |
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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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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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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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租住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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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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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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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住父母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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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婚姻状况 |
月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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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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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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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阅读了填表须知,同意由公租房保障审核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及相关通告、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家庭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本人的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家庭全体成员的意愿。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己了解并愿意遵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和伪造材料的,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联合惩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指定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授权。五、本承诺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人及家庭成员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内容,现将同意查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承诺签署意见如下。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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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县住房保障部门,一份存所在社区。
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第三章 租赁补贴计算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流程
第五章 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 号)及《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房保组办(201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祁门县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分类别、分层次对本县住房困难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他政策规定的需要保障群体。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认定家庭人员组成、户口以及迁入时间(户口本中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其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认定家庭不动产状况(私有住房和按低于市场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均认定为其住房);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查询认定家庭车辆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认定家庭经商信息;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复审和补贴发放等。
第五条 本县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章 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第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本县城区6个社区和金字牌镇金陶社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
第七条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含低保)对象的);
②、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祁门县祁山镇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及金陶社区户籍且常住2年以上;
③、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④、祁门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
⑤、未享受实物配租。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含低保)对象的);
②、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祁门县祁山镇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及金陶社区户籍且常住2年以上;
③、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④、祁门县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⑤、未享受实物配租。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含低保)对象的);
②、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祁门县祁山镇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及金陶社区户籍且常住2年以上;
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④、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⑤、未享受实物配租。
4、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本县居住证(黄山市居民除外);
②、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③、已与城区(三里街社区、北街社区、西街社区、东街社区、内河街社区、七里桥社区及经开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复印件及缴纳社保证明(三个月及以上);
④、申请人及父母在本县城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又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5、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持有本县居住证(黄山市除外);
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④、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⑤、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缴纳记录的;
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就业且无私有住房,用人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第三章 租赁补贴计算
第八条 住房保障标准 全县标准补贴面积为18平方米/人,每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50平方米,单人户补贴面积为25平方米。
第九条 租赁补贴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第十条 补贴系数
1、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0。
2、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8。
3、其他保障群体,补贴系数为0.6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居住地社区领取《祁门县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申请表》。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祁门县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补贴申请当年有效,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9月底截止。
第十三条 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中心。
第十四条 审核。县房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请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经营信息、房屋等状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中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审核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录入信息平台,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补贴发放。通过“二审两公示”获得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县房管中心根据当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发放租赁补贴,通过银行专户方式发放。
第五章 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经营信息、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社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赁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人口的,经社区、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可直接调整补贴额。
第十八条 社区应当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并按年度定期动态核查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车辆登记、经营信息等情况,若发现申请家庭情况有相关变动,且申请家庭在30天内未到社区登记备案,则视申请家庭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理,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退回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1、在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两年内不得申请;
3、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4、兴建、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5、出资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6、申请人为祁门县祁山镇城镇六个社区(不含行政村)及金陶社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本县以外,且工作地有住房的。
7、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祁门县城镇租赁补贴申请表
祁门县城镇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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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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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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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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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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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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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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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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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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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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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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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殊家庭 |
烈士军属 伤残军人 |
四级伤残 |
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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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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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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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性质 |
租住 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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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 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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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 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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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住父母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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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婚姻 状况 |
月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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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审查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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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 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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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阅读了填表须知,同意由公租房保障审核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及相关通告、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家庭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本人的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家庭全体成员的意愿。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己了解并愿意遵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和伪造材料的,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联合惩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指定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授权。 五、本承诺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内容,现将同意查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承诺签署意见如下。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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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县住房保障部门,一份存居住地社区。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08-07 16:26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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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订单位 |
祁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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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3年7月5日—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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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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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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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祁门县人社局 |
“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手续”加上“事业单位人员”。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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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祁门县祁山镇政府 |
社区无法对申请人现有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只能调查该申请人在本社区内租住情况,建议社区收集申请人提供材料,对申请人社区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具体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社区主要承接材料收集、上报工作,县直等部门审核无问题后,社区进行公示。建议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监管制度,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对违规使用、装修、转租、破坏房屋结构等行为进行监管,做好监管台账,落实违规使用公租房举报电话,增加公租房日常巡逻监管。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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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祁门县公安局 |
户籍改革后,已取消非农和农业两种类型,现统称居民家庭户,应该在申请条件户籍这块改为本县城镇社区居民(租赁补贴含金陶社区),行政村除外。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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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祁门县民政局 |
低收入调整(低保、特困),低收入含低保,社会救济应删除,可改为“三无”特困。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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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祁门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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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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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8月4日,我单位就《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祁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意见建议4条。
祁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