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7】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社会各界群众:
为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局牵头起草了《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继勇 电话:0559-2210929
邮箱:qmhbepi@163.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祁门县过境公路19号旁)(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附件1:《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7月3日
《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阊江河、西坞里备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我局委托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编制过程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应急预案》。
四、主要内容
1.总则
本章共分5小节,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衔接、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本章分5小节,建立健全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及外部救援力量。
3.应急响应
本章共分10小节,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4.后期工作
本章共分4小节,明确了根据具体事故类型及性质,制定完善污染防控工作内容,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并实施环境恢复计划。
5.应急保障
本章共分5小节,明确了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经费、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人员防护及治安维护、技术装备、社会动员等各项保障工作。
6.附则
本章共分7小节,包括对名词术语定义、预案培训、预案管理、预案修订、奖惩、预案解释、预案实施和生效时间做出说明。
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机制,为给有效预防、及时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可行性应急方案,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备用饮用水的水量、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编制依据
1.2.1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自2006年1月22日施行);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9.30);
(16)《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7)《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秘〔2020〕43号);
(18)《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7〕25号)。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本预案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不在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可以依照本指南对水源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由于祁门县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的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
(4)由于枯水期易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水文特征,可能会发生流域水污染事故,即对饮用水水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祁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在《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祁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祁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市、县级预案以及其他预案相互衔接,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衔接工作。在职责方面,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上报,到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最后应急响应终止等等,各部门、各小组分工明细,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在事件分级方面,参照《祁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级。本水源地应急预案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工作原则
坚持“常备不懈、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力抢险、各方协作、保障供水”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以保障供水安全为第一要务,积极做好应对中心城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质准备、预案准备、技术保障准备和思想准备,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和相应应急程序,落实中心城市供水应急责任机制。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以及国家财产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祁门县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祁门县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各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各种应急措施。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单位应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的队伍建设,祁门县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开展环境风险的技术评估,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加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相结合,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预警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各单位应做好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做好环境应急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如有需要还包括外部应急救援力量,详见图2.1-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水利局、黄山市应急管理局、黄山市城乡建设局或周边地区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图2.1-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应急组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能够快速处理处置,统一组织、协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应成立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总指挥及职责
总指挥由祁门县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二)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2)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3)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5)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及职责
副总指挥由祁门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日常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协调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协调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分管水源地负责人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一)日常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专项工作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祁山镇人民政府、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公司和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工作组。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资金,并会同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4)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供水和临时工程项目建设。
(6)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所辖管理公路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辖内突发环境事件公路现场的抢修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饮用水的合理调度。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9)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订救护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10)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的气象预测预报。
(11)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1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求,指导协调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1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14)祁山镇人民政府:在祁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先期处置、后期处理工作;负责辖区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配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15)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保障群众居民饮用水安全。
(16)县通信相关公司(移动、电信):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17)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的电力保障;负责抢修灾害期间损坏的电力设备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祁门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祁门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
(2)通知生态环境分局或监测机构等部门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4)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5)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6)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
祁门县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应急工作组由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六个小组组成。各小组负责人由牵头部门相关领导人担任,小组人员从各部门抽调,应急工作组构成及职责见附件五。
应急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和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祁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急专家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工程、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2)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综合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及祁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外部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水利局、黄山市应急管理局、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详情见附件2)
附件2:《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08-07 16:15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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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订单位 |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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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3年7月3日-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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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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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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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政府办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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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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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应急管理局 |
第11页2.44应急物资保障组 县应急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即发给群众的生活物资如棉衣、棉被)和部分防汛抗旱物资,不储备日常应急物资,此类物资一般由科商经信局储备调拨。建议将县应急管理局由牵头责任单位修改为配合责任部门。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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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财政局 |
1.P38经费保障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后期由祁门县人民政府进行拨付。” 建议修改为: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工作,用于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突发事件处理支出。 2.P87 资金保障 “探索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地实施。” 建议修改为:探索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河道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项目运维予以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中央水源地保护资金支持。在实施好中央、省、市的扶持项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实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地实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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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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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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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民政局 |
将第8页(6)县民政局职责修改为“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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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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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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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气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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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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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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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祁山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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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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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网祁门县供电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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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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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徽移动通讯集团 祁门分公司 |
1.P9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16)县通信相关公司(联通、移动、电信):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建议修改为:“县通信相关公司(移动、电信、联通):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2.P37 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紧急需要时,利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作好支撑和部分替代。” 建议修改为:“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紧急需要时,利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作好支撑和部分替代。” |
已采纳 |
2023年7月3日-8月3日,我单位就《祁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意见建议3条。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