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11】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充分利用祁门县境内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我局对《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文印发,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董玮 联系电话:4518464
邮箱:573072879@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祁门县学前街3号)(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附件1:《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4日
关于《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有序管理我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经县政府同意草拟《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为带动我县经济发展,高速、高铁等重点建设项目均稳步实施,为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减少堆场占用土地,加强国有资产和资源管理,提高国资运营效益,防止造成水土流失、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地质灾害,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因素。
二、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县政府、社会投资项目显著增加。但伴随着项目开工落地,项目宗地下砂石资源未得到规范的开发和合理利用,造成国有资源流失,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恶化。为规范整合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范国有资源流失并满足我县现有经济社会条件下对砂石资源的需求。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4号)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2条,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是为规范砂石资源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等隐患,明确了除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落实措施为将原来的由国有独资企业为责任主体修改由县政府或其明确的相关单位为实施主体。从根本上杜绝资源流失等隐患。
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祁门县境内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砂石资源是指在铁路、公路、市政等建设项目开挖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砂、石等资源。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项目建设自用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并经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使用量进行测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砂石资源除项目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第五条 剩余砂石资源允许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第六条 参加公开竞买的竞得人竞得砂石资源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七条 竞得人须编制砂石资源处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规定进行加工经营活动。
砂石资源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不得出售给未经审批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砂石资源监管工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砂石资源生产经营过程监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砂石资源或者加工的,由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严禁公职人员参与砂石资源处置权竞买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祁政办【2022】49号文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09-25 11:02
送审文件名称 |
《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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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订单位 |
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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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
2023年8月24日-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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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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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集单位(企业) |
征求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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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祁门县18乡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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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祁门县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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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祁门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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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祁门县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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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祁门县农水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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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祁门县环保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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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祁门县林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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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祁门县经济开发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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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9月24日,我单位就《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
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