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2】关于公开征求《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2-01 00:002023-03-0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祁门县高速办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按照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县高速办《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多提宝贵意见。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高速办(祁门县祁山镇内河街社区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qmxgsb@sohu.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祁门县高速办联系,联系电话:0559-4515102。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

附件1:《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起草说明)

附件2:《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项目即将开工建设,2019年出台的《德上高速公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祁政秘〔2019〕91 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县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2020]34号)的颁布实施,我县亟待出台一个指导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的制度,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2020]34号)、《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秘[2019]92号)、《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的。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县高速办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意见。县政府副县长丁成召开征求意见专题会。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有7方面内容:

1、征收土地范围

2、征收目的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4、补偿标准

5、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6、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7、异议反馈渠道

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德上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2020]34号)、《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秘[2019]92号)、《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金字牌镇金字牌村、石川村和凫峰镇余源村、凫坑村、凫源村集体土地92.3042公顷。地块四至范围和具体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为祁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G0321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祁门县段)项目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期限内准备好相关权属等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征收单位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标准执行。组织实施前征地补偿标准出现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1.可以提供宅基地建房的,以建筑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

2.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补偿的,房屋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以重置成本为基础予以补偿。房屋所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参照《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祁政办〔2019〕9号);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参照《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秘[2019]92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暂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祁门县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黄政函〔2020〕2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执行。组织实施前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出现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1.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祁政〔2008〕44号)规定: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使用耕地面积不足0.2亩(含0.2亩,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确认),且无法给予易地安置并在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两劳”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发布期间或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政府提出;多数(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方案》公告发布期间提出听证申请。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汇总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如召开听证会的形成听证笔录。

(三)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或者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过半数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则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不服该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方案》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配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03-03 15:51

送审文件名称

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牵头制订单位

祁门县高铁办

意见征集时间

20232132

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序号

征集单位(企业)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发改委

无意见

 

2

财政局

无意见

 

3

 自规局

无意见

 

4

投资促进局

无意见

 

5

审计局

无意见

 

6

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2023年2月1日—3月2日,我单位就《G0321德上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

  

祁门县高速办

2023年3月3日